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1 供暖系统
10.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电热散热器和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10.1.2 在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仓库)内,散热器表面最高温度应比放散物质的引燃温度至少低20%,且不宜超过70℃,热水供水温度不宜超过130℃,水蒸气不宜超过110℃。
10.1.3 供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腐蚀性气体或闪点不大于120℃的可燃液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敷设。
10.1.4 放散比室内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的甲、乙类厂房,或放散可燃粉尘的厂房,供暖管道不应采用地沟敷设。必须采用时,应在地沟内填满细砂,并密封沟盖板。
10.1.5 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得沿输送有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风管外壁敷设;当上述风管与热媒管道交叉敷设时,热媒温度应至少比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自燃点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