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消防给水
9.3.1 消防用水水源可由市政(工业园区)给水管网以及企业自备水源等供给。
9.3.2 宜根据企业规模、火灾危险性等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9.3.3 当市政(园区)供水管网、供水水源不能满足企业消防用水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罐)及消防水泵房。
9.3.4 消防水池(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冬季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罐)应采取防冻措施。
9.3.5 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形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9.3.6 消防泵房及消防泵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9.3.7 消防泵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需设置消防备用泵的消防泵,可按一个动力源设置;
2 室外消防设计水量大于25L/s的厂房(仓库)、储罐区等应按两个动力源设置;
3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泵,应按两个独立动力源设置:一级负荷供电或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泵。
9.3.8 厂房、仓库、辅助用房及独立设置的办公楼、浴室、餐厅等配套用房的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9.3.9 以露天布置为主的甲、乙、丙类生产设施,其消防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开启的各个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且不应小于90L/s,火灾延续时间应按不小于3h计算。
9.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或移动)冷却水量、泡沫配置水量和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的规定。
9.3.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规定。储罐区泡沫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防火堤外的非爆炸危险区;
2 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9.3.12 全压力式和半冷冻式液氨储罐消防用水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及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的规定。
9.3.13 液化烃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9.3.14 可燃气体储罐室外消防水量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9.3.15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的室外油浸变压器,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
9.3.16 其他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