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83-2020 建标库

6.2  可燃液体储罐

6.2.1  储存沸点低于45℃或在37.8℃时饱和蒸气压大于88kPa(绝压)的甲B类液体,宜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降温储存的常压储罐,储罐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的规定。

6.2.2  单罐容积不小于100m3的甲B、乙A类液体储存应选用内浮顶罐。当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采用固定顶罐或低压罐时,应采用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并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2.3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储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不大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可同组布置。

    2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4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5  储存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6.2.4  除润滑油储罐外,储罐组内的储罐布置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布置不应超过4排。

6.2.5  工厂储罐组内储罐的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B、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应大于5000m3,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000m3

    2  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5000m3,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00m3

    3  当不同类别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组内时,其总容积可按1m3B、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6.2.6  工厂储罐组内相邻地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6的规定。

表6.2.6  储罐组内相邻地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1  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4  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锚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5  “*”表示本标准不适用。

6.2.7  工厂储罐组内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6.2.6的规定,且甲B、乙、丙A类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2.8  车间储罐组内单罐容积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B、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200m3;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2  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0m3;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6.2.9  可燃液体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6.2.10  储罐组内存储不同品种可燃液体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隔堤,且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1  B、乙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  互相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5  单罐容积不大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3

    6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6.2.12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3  相邻储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6.2.14  工厂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液化烃储罐不应小于15m;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不大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  距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不大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4  工厂储罐(组)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都不超过本标准第5.5.1条和第6.2.8条规定的车间储罐(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时,其专用泵区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2.15  车间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液体储罐防火间距不限。

6.2.16  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2.17  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事故泄压、温度计、液位计、液位报警与自动联锁切断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