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83-2020 建标库

5.7  泄压排放

5.7.1  下列可能发生超压的独立压力系统或工况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1  容积式泵和压缩机的出口管道;

    2  冷却水或回流中断,或再沸器输入热量过多而引起超压的蒸馏塔顶的气相管道;

    3  不凝气体积聚产生超压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4  导热油炉出口管道中,切断阀或调节阀的上游管道;

    5  两端切断阀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伴热影响而产生热膨胀或汽化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系统;

    6  冷却或搅拌失效、有催化作用的杂质进入、反应抑制剂中断,导致放热反应失控的反应器或其出口处切断阀上游的管道系统;

    7  蒸汽发生器等产汽设备或其出口管道;

    8  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容器或其出口管道;

    9  管程破裂或泄漏可能导致超压的热交换器低压侧或其出口管道;

    10  低沸点液体进入装有高温液体的容器。

5.7.2  安全泄放装置的设定压力和最大泄放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压力系统中设备或管道上安全泄放装置的设定压力和最大泄放压力应以系统设计压力或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WP)为基准。

    2  安全泄放装置设定压力和最大泄放压力应根据非火灾或火灾超压工况和安全泄放装置设置情况确定,不得超过表5.7.2的限制。

表5.7.2  安全泄放装置设定压力和最大泄放压力的限制

    注:①表中数值为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的百分数;

        ②取110%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和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加20kPa中的较大值;

        ③取116%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和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加30kPa中的较大值。

    3  单纯管道系统的超压保护,除本条第4款规定外,设定压力和最大泄放压力不应超过表5.7.2规定的限制。

    4  GC2级和GC3级管道的单纯管道系统的超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止两端关闭的液体受热膨胀的超压工况,设定压力不应超过系统设计压力的120%和系统试验压力中的较小值;

        2)其他超压工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GB/T20801.3的规定。

5.7.3  安全泄放装置额定泄放量严禁小于安全泄放量。

5.7.4  安全泄放装置类型应根据泄放介质性质、超压工况特征以及安全泄放装置性能确定。

5.7.5  安全泄放设施的出口管应接至焚烧、吸收等处理设施。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焚烧、吸收等处理设施时,可直接向大气排放,但其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消防通道或有人通过的地方,且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5.7.6  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生产设施,除进行电气设备防爆设计外,应进行非电气设备防爆设计。

5.7.7  下列潜在爆炸性环境的非电气设备应设置阻火器:

    1  B、乙和丙A类可燃液体常压储罐,以及液化烃、液化天然气等低温储罐的通气口或呼吸阀或气相连通管处;

    2  焚烧炉、氧化炉等燃烧设备的可燃气体、蒸气或燃料气进口;

    3  输送爆炸性气体的风机、真空泵、压缩机等机械设备进、出口;

    4  装卸可燃化学品的槽船、槽罐车的气体置换/返回管线;

    5  沼气系统、污水处理和垃圾填埋气系统的中间气体储罐的呼吸阀处或其气体支管接入总管前;

    6  加工可燃化学品反应器等并联设备系统、可燃溶剂回收系统、可燃气体或蒸气回收系统、可燃废气处理系统的单台设备或系统的气体和蒸气出口,以及集合总管进入可能有点燃源的焚烧炉、氧化炉、活性炭吸附槽等处理设备进口;

    7  可能发生失控放热反应、自燃反应、自分解反应并产生可燃气体、蒸气的反应器或容器,至大气或不耐爆炸压力的容器的出口;

    8  可燃气体或蒸气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