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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泄压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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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下列可?。能发生超压》的独立压力系统【或工况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
1! :容积式?泵和压缩机的出口管!道;
】 2》 冷?却水或?。回,。流中断或再沸器输】入热:量过多而引起超压】的蒸馏塔顶的气【相管道?;
《
《 , 3 不凝气】体积聚产生》超压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
《
4— 导热油炉出口】管道中切断阀或【调节阀的上游管【道;
【
, : 5? 两端切断阀【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伴热影响而!产,生热膨胀或》汽化: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系!统;
】 , 6《 冷却《或搅拌失《效、有?催化作用的杂质【进入、反应抑—制剂中断导致放【。热反应?失控:。的反应器或其—出,口处切断阀上游【的管道系统;
】
:
7 !蒸汽发生器等产【汽设备或其》出口管道;
—
!8 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容器【或,其出口?管道;
! 9》 管程破裂或泄】漏,可能导致超压的【热交换器低压侧或其!出口管道;
】
【10 低》。沸点液体进入装有高!温,液体的容器》。
,。。
5.7】。.2 安全—泄放:装置的设定压力【和最大?泄放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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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独立压》力系统中设备或【管道上?。安全泄放装置的【。设定压力和最大泄】放压力应以系统设计!压力或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WP)为基!准
》
2【 安全泄放装置】设,定压力?和最大泄放压力【应根据非《火灾或火灾超—压工况和安全泄放】。装置设置情况确【定不得超《。过,表,5,.,。7.2的限制—
《
表5.》7.2? 安全《泄放:装置设定压力和最】大泄放压力》的限:。制,①,
:
【
《 : ,注①表中数值—为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的】百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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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取110》%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和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加20kPa!中的较大值;—
】 ③【取116%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和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加:30:kPa中的较—大值
?
】 3 《单纯管?道系统的《超压保护除本条【第4款规定外设定】。压力和最大泄放压力!不应超过表5.【7.2规定的限制
!
《
? 4? GC2级—和GC3级管道的单!纯管道系统》的超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防止?两端关闭的液体受】热膨胀的超压—工况设定压力—不应:超过系统《设计压力《的120%》。和系统试验压力【中的较小值;
】
! 2《),其他超压工》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GB!/T 20801.!3,的规定
—
?5.7?.3 ? 安全泄放装置额定!泄放量严禁小于【安,全泄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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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 安全泄放装置类】型,。应根:据泄:。放,介质性质、超压工况!。。特,征以及安全泄放【装,置性能确定
】。
5.7.5】 :安全泄?放设施?的出口管应接至焚烧!、吸收等处》理设施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焚烧、吸—收等:处理设施时可—直接向?大气排放但其—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消?防通道?或有人?。通过的地《方且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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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生,产设施除进行—。电气设备防爆设计】外应进行非电气设备!防爆设计《
—5.7.7 下】列潜在?。爆炸:性环境的非电—气设备应设置阻【火器
》
》 1? 甲B、乙和【丙A:类可燃液体常—压储罐以及液化【烃、液化《天然气等低温—储罐的通气口或【呼吸阀或气相连通】。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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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焚烧炉、氧【化炉等燃《烧设备的可燃气体】、蒸气?或燃料气《进口;
【
—3 输《送爆炸性气体的风机!、真空泵、压—缩机等机械设—备进、出口》。。;,
【 , :4 装卸可—燃化:学品的槽船、—槽罐车的气体置换/!。。返回管线《;
》
5 !沼,气系统、污水处【理和垃圾《填埋气?系统的?中间气体《储罐的呼吸阀处或】其气:体支管接入总管前】;
】 ?。6 加工可燃【化学品反应器等【并联设?备系统?、可燃溶剂回收系统!。、可燃气体或蒸气】回收系统、》可燃废气处理—系统的单台设—备或系?统的:气体和蒸气出口以】及集合总管进—。入可能有点燃源的】焚烧炉、氧化炉、】活性炭?吸附槽等处理设【备进口;
】
7 !可能发生失控放热】反应、自《燃反应、自分—解反应并《产生:可燃气?。体、:蒸气的反应器或【容器至?大气或不耐爆炸压力!的容器的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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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可燃》气体:或蒸气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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