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76-2015 建标库

8  供热节能设计

8.0.1  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文中规定: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供热锅炉房。所以在上述范围内的工程应采用热电厂的蒸汽为热源。

8.0.7  对于规模大的橡胶厂,由于凝结水量比较大,当采用开式凝结水回收系统时,产生的二次蒸汽量较大,如不加以利用直接排放,浪费比较严重,故宜采用密闭式凝结水回收系统。

    橡胶工厂自建锅炉房时,凝结水符合锅炉给水要求的宜作为锅炉给水;不符合锅炉给水要求的,宜作为供暖、制冷和生活用热以充分利用其热能。当采用外购蒸汽时,蒸汽凝结水在厂内宜作为供暖、制冷和生活用热,充分利用其热能后作为生产循环水的补充水。当热量无法利用时,凝结水可经冷却后回收作为生产循环水的补充水。

8.0.11  没有保温隔热支撑材料的热力管道支吊结构仅起承载作用。管道施工中由于不便进行保温隔热,热力管道支吊结构往往处于裸露或半裸露状态,有的虽然采取了较好的外保温,但由于未阻断支撑部位之“热桥”,保温效果很不理想。美国和日本早在1989年即开始使用隔热支吊架,我国现在已有厂家推出隔热支吊架,并有较多成功应用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