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76-2015 建标库

8  供热节能设计

8.0.1  在橡胶工厂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集中供热的传热蒸汽能满足橡胶生产工艺要求的,应采用集中供热。

8.0.2  自建供热锅炉房时,应根据当地燃料情况,选择高效节能型锅炉。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t/h及以上者,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宜利用锅炉的余压余热,可设背压发电机组。

8.0.3  锅炉水处理设计应根据水源水质及锅炉类型、规格选择锅炉给水水处理系统。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表压)时,锅炉的排污率不宜大于10%;蒸汽压力大于2.5MPa(表压)时,锅炉的排污率不宜大于5%。

8.0.4  锅炉鼓、引风机及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或液力耦合装置。

8.0.5  连续排污膨胀器排水、循环流化床锅炉排渣的热量宜回收利用。

8.0.6  对蒸汽负荷变化大的橡胶厂,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选用蓄热器。

8.0.7  橡胶厂的凝结水宜采用密闭式凝结水回收系统,并应进行综合利用。

8.0.8  主蒸汽管道应靠近用汽量大的车间。

8.0.9  当用汽系统所需蒸汽压力等级不同时,锅炉房宜以较高压力等级供汽,对低压用汽部门应进行减压。

8.0.10  当冬季供暖用汽负荷较大且夏季用电制冷时,生产用汽和供暖用汽宜采用分别供汽的方式。

8.0.11  蒸汽管网的支座宜采用具有保温隔热支撑材料的支吊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