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给水系统
7.2.1 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2 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规范》GB 50648的有关规定;
3 生活用水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4 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2.2 生产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水量、水质、水压及水温的不同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3 生产及辅助生产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7.2.4 间冷开式系统循环水的浓缩倍数应在3.0~5.0之间,并应采用水质稳定处理及采取杀菌灭藻措施。
7.2.5 直冷开式系统循环水的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循环水处理方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环保排放要求确定工艺流程。
7.2.6 生产循环冷却给水系统的补充水,宜使用可重复利用水和再生水。
7.2.7 间冷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量不应大于小时循环水量的0.2%,宜采用软水作为补充水。
7.2.8 冷却塔的设计参数应根据地区类别、气象条件、工艺生产要求、水量水温变化的情况确定。冷却塔数量应与用水量变化相匹配,不设备用。冷却塔的风机可采用变频、双速或多风机。当设计用循环水的回水余压进冷却塔冷却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旁通管。在气温较低,不需冷却塔冷却时,可直接加压回用。
7.2.9 生产用低温水系统(25℃以下)和热媒管道应进行绝热处理。
7.2.10 生活热水加热宜利用工厂蒸汽凝结水的热量,有条件时可采用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节能型供热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