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活性污泥法
7.1 一般规定
7.1.1 活性污泥法应根据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和处理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
7.1.2 活性污泥法进水的石油类含量不应大于30mg/L,硫化物不宜大于20mg/L,其他有毒害和抑制性物质在活性污泥系统混合液中的允许浓度,宜通过试验或按有关技术资料确定。
7.1.3 生物反应池应根据污水性质,采取水力消泡或化学消泡措施。
7.1.4 生物反应池有效水深应结合地质条件、曝气设备类型、污水场高程设计确定,宜为4m~6m。
7.1.5 廊道式生物反应池的池宽与有效水深之比宜为1:1~2:1,长宽比不宜小于5:1。
7.1.6 生物反应池采用鼓风曝气、转刷、转碟时,反应池的超高宜为0.5m;采用叶轮表面曝气时,设备平台宜高出设计水面0.8m~1.2m。
7.1.7 进水、回流污泥进入生物反应池厌氧段(池)、缺氧段(池)时,宜采用淹没入流方式。
7.1.8 生物反应池中的厌氧段(池)、缺氧段(池)应采用机械搅拌,混合功率宜为3W/m3~8W/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