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77-2010 建标库

7  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管理

7.1  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

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水泥工厂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组织和监督本企业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7.1.2  本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档案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监护资料等内容。

7.1.3  本条规定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提出了基本要求,主要是为保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7.1.4  水泥工厂应设置专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可由专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兼任。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检查与维护,确保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安全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