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77-2010 建标库

6  厂区职业卫生

6.1  通风、防尘、防毒、防辐射

6.1.1  车间空气中水泥粉尘、煤尘和其他粉尘的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6.1.2  危险废物处置车间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6.1.3  存放粉状散料的生产设备,应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负压操作方式,并应设置净化装置或能与净化系统联结的接口,应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粉尘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和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6.1.4  防尘设计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降低物料落差,增湿扬尘物料,并通过通风除尘,使扬尘点形成局部负压。

6.1.5  扬尘点局部吸尘罩的设计应位置适宜、罩型正确、风量及风速适中,并应确保高效捕集。

6.1.6  生产车间的控制室均应采取防尘措施。

6.1.7  厂区应配备洒水车。

6.1.8  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或电力室的高压开关柜室及电容器室、乙炔气库等辅助生产厂房,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可与经常使用的排热系统合用,但应保证在发生事故时能提供足够的排风量。

6.1.9  产生有害气体的辅助生产车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6.1.10  事故排风机开关应设置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位置。

6.1.11  事故排风装置宜选用轴流风机或离心风机。风机应设置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防爆型或防腐型风机,同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的措施。

6.1.12  处置、使用酸碱或其他腐蚀性物质、危险废物的车间或场所,必须设置中和溶液和冲洗皮肤、眼睛的供水设施。

6.1.13  生产工艺过程有可能产生微波或高频电磁场的设备应采取防止电磁辐射泄漏的措施。

6.1.14  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采取屏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