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77-2010 建标库

4.2  厂区布置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要求

4.2.1  水泥工厂的生产区、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生产和生活排水排放口位置、堆场以及各类卫生防护、辅助用室等工程用地,应根据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要求等,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合理布局。

4.2.2  水泥工厂总平面的分区应按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设施和生活福利设施,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的原则处理。厂前区内应划定紧急集合区,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存衣室、盥洗室外,不宜设置非生产设施。

4.2.3  水泥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

4.2.4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并宜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宜布置在当地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  在布置预处置危险废物车间时,必须同步设计相应的事故防范、应急和救援设施。

4.2.6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4.2.7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应将其安装在多层厂房的底层,或采取减振措施。

4.2.8  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

4.2.9  污水处理设施宜布置在厂区的一侧和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2.10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有关规定。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关规定。厂区内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