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73-2011 建标库

5  厂区线路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厂区内车间建筑物外部的电气线路。其中6kV~35kV配电线路称为高压配电线路,1kV以下配电线路称为低压配电线路。

5.1.2  冶炼厂厂区内,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电缆线路。线路较长、走廊和环境条件许可时,亦可采用架空线路。

5.1.3  导线、电缆和母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导体持续允许载流量,不得小于该回路可能出现的最大工作电流。

    2  导线和母线的截面应根据正常工作电流,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截面宜根据最大工作电流,按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选择。

    3  线路在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由供配电系统电压调整总体要求所确定的允许值。

    4  在系统最大正常运行方式下发生三相短路,母线应满足动稳定要求,电缆应满足热稳定要求。

    5  导线和母线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6  架空线路设计应进行强风、暴雨、覆冰厚度等严酷气象条件的实地调查,应根据气象条件,确定安全系数。

    7  选择导体截面时,应合理考虑电力系统和负荷的发展。

5.1.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线路设计及其与爆炸和火灾危险介质输送管线的平行、交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