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
【
6.1《。 检验《分类:
》
6.1.【1 出厂检验
!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出厂》检验的内容其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
,
6.1.【2 型式检验
!
》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 ,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
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 :。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6【.1.2.2— ,。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3中型式检—。验的全部内容
】
:
:。
6.《2 判定规则【。
,
! 表3第1项【。的5.1.4~【5.:1.6第3项第5项!的5.5.7第8项!第13项第1—7项~第19项第2!。0项中4.5—.2第23项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如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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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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