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16部分:照明消防车GB7956.16-2019 建标库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出厂检验的内容,其结果应符合GB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要求。

6.1.2  型式检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6.1.2.2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3中型式检验的全部内容。

6.2  判定规则

    表3第1项中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5.5.7,第8项,第13项,第17项,第18项,第19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