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16部分:照明消防车GB7956.16-2019 建标库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照明消防车(以下简称照明车)除应符合GB7956.1-2014中第5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  整车要求

4.2.1  驾驶室内应设置指示照明系统升降装置回收状态的信号装置,在升降装置未收回时移动车辆应有声光报警,报警声在驾驶员座位处应不低于80dB(A)。

4.2.2  主照明灯最大举升高度不低于15m的照明车应设置支腿。

4.2.3  车顶应设置照明灯具的固定托架。

4.2.4  照明车在完成GB7956.1-2014中5.1.8规定的防雨密封试验后,其照明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4.2.5  液压油箱附近明显位置处应设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牌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更换周期及更换液压油时应注意事项的标牌。液压油箱应设置指示箱内液压油液位和温度的装置。

4.2.6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置照明系统的文字或图示操作说明及警示说明。操作说明和警示说明应使用不同的颜色或不同大小的字体加以区分。操作说明内容应包含照明系统接地的方式,警示内容应包含“照明系统运转稳定后才能进行其他操作”和“注意高电压、高温”等内容。

4.3  底盘改制要求

    照明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4  照明系统要求

4.4.1  一般要求

    4.4.1.1  照明系统应符合GB26755-2011的要求。

    4.4.1.2  发电机(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50kW,控制柜在保证自身正常工作要求外,外接输出功率和发电机(组)功率相匹配,且不应小于30kW。

    4.4.1.3  照明系统的工作噪声不应大于90dB(A)。

    4.4.1.4  主照明灯应能在发电机(组)启动成功后5min内达到4.4.1.5规定的照度,二次启动的间隔时间不应大于10min,具有热启动功能的照明灯组二次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min。

    4.4.1.5  主照明灯具在距离30m~100m范围内各测试点照度均不应小于5lx。

    4.4.1.6  照明系统应设置辅助照明灯,在未开启主照明灯的情况下启动辅助照明灯,30s后距离10m~30m范围内各测点照度均不应小于5lx。

    4.4.1.7  照明系统的升降应平稳可靠,照明灯工作范围及运转时间应符合表1的要求。

    4.4.1.8  照明系统的升降装置在达到最大高度后,1h的下滑量不应超过60mm。

    4.4.1.9  照明灯具的动作应至少有控制柜操作及遥控装置操作两种方式,且各种操作方式应互锁。

    4.4.1.10  控制柜切换装置应能可靠实施发电机(组)对照明系统供电、发电机(组)对外部设备供电和外来电源对照明系统供电等的互相切换。

    4.4.1.11  控制柜导线相序排列应符合GB50149-2010中3.1.9的要求,导线颜色应符合GB50149-2010中3.1.10的要求。

    4.4.1.12  控制柜选用的插座应采用工业插座,并具有防水功能,且符合GB/T11918.1的要求。

    4.4.1.13  控制柜上的各电器测量仪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控制柜应至少有以下控制、供电功能和显示功能:

          ——电源总开关、启动、停机、紧急切断、照明灯运行;

          ——2个380V输出电源插座、3个220V输出电源插座;

          ——各相电压、各相电流、频率显示。

4.4.2  安全要求

    4.4.2.1  照明系统应设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及接地装置,并设有紧急切断按钮。

    4.4.2.2  照明系统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及电源接线端子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0MΩ。

    4.4.2.3  照明系统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经受1500V的耐压强度试验,不应发生击穿或闪烁现象。

    4.4.2.4  照明灯具防护等级应满足GB/T4208中IP55的要求,控制柜防护等级应满足IP22的要求。

    4.4.2.5  照明车在10级风工况条件下,车体不应侧翻,照明系统升降装置不应产生永久变形。

4.4.3  可靠性要求

    4.4.3.1  发电机(组)、照明灯具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12h,照明系统应工作正常。

    4.4.3.2  照明系统连续进行100次工作周期,升降装置、俯仰回转机构应工作正常。

4.5  仪器仪表要求

    照明车的仪器、仪表应符合GB7956.1-2014中5.6的要求。

4.6  器材的摆放、固定和配备

4.6.1  照明车器材的摆放和固定应符合GB7956.1-2014中5.10、5.11的要求。

4.6.2  照明车的随车器材参照表2的要求配备。

4.7  警报灯具

    照明车的警报灯具性能应符合GB7956.1-2014中5.7.28~5.7.31的要求。

4.8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

4.8.1  照明车交付用户时除应交付车辆注册所需资料外,还至少应随车交付用户以下中文文件:

    ——底盘操作手册;

    ——底盘维修手册及零部件目录;

    ——底盘质量保证书和售后服务说明书;

    ——底盘合格证;

    ——底盘随车工具清单;

    ——照明车合格证;

    ——照明车电气原理图(含安全控制系统);

    ——照明车液压原理图;

    ——照明车使用说明书;

    ——照明车维修、保养手册及零部件目录;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照明车随车器材清单;

    ——照明车随车工具及易损件清单;

    ——所配总成及附件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4.8.2  照明车除随车配置底盘工具外还应随车配置照明系统和发电机(组)等消防装置的专用工具。

4.8.3  照明车应随车配置必要的液压密封件备件和消防装备电路保险丝。

4.9  标志

    照明车的标志应符合GB7956.1-2014中5.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