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4中出厂检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检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6.1.2.2 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4中型式检验的内容。
6.2 判定规则
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则:
a)表4第1项中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5.5.7,第8项,第13项,第16项,第17项,第18项,第21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b)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