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5部分:气体消防车GB7956.5-2019 建标库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4中出厂检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检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6.1.2.2  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4中型式检验的内容。

6.2  判定规则

    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则:

      a)表4第1项中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5.5.7,第8项,第13项,第16项,第17项,第18项,第21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b)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