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5部分:气体消防车GB7956.5-2019 建标库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气体消防车除应符合GB7956.1-2014中第5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1.2  气体消防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参见附录A。

4.2  整车要求

4.2.1  气体消防车应配备车载式气体灭火系统。

4.2.2  气体消防车的气体灭火剂的钢瓶和罐体的容积总和不应小于1500L。

4.2.3  气体消防车在操作人员便于观察位置应设置中文操作说明,字高不应低于7mm。操作说明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车载式气体灭火系统输气管路阀门的开启和关闭顺序;

    ——车载式气体灭火系统输气管路阀门开启和关闭的具体要求;

    ——气体灭火剂适用的火灾类型;

    ——液态气体灭火剂充装密度,单位为千克每升(kg/L);

    ——车载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允许工作压力范围;

    ——气体消防车的允许工作环境温度范围;

    ——钢瓶或罐体的额定充装压力;

    ——钢瓶或罐体的检验周期和首次检验时间;

    ——减压阀出口压力和安全阀整定压力;

    ——定期检查钢瓶或罐体充装压力的要求。

4.2.4  气体消防车在操作人员便于观察位置应设置输气管路简图,并应标明适用的气体类型。

4.2.5  气体消防车在便于观察位置应设置危险警示。危险警示字体应使用黄底黑字标识,字高不应低于10mm。高压或极低温的部件和部位应可靠设置三角形警示标识。

4.2.6  气体消防车控制面板上的操作按钮、开关附近应设置功能指示标牌,标牌上的字高不应低于10mm。

4.2.7  气体消防车采用的图形标识应是普遍认同的标识或中文标识。

4.2.8  气体消防车应至少在车辆两侧各设置1套喷射器和联接软管。

4.2.9  气体消防车各操作机构应灵便可靠,自动控制系统中各阀门应设置手动应急开关。气动阀门应设置手动排气装置。

4.2.10  气体消防车按5.2.10的规定进行试验后,钢瓶不应产生松动、脱落和结构损坏,自动控制系统各阀门和手动应急开关应能正常启闭,车载式气体灭火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4.3  底盘改制要求

    底盘改制应符合GB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4  车载式气体灭火系统要求

4.4.1  一般要求

    4.4.1.1  系统各部件应无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4.4.1.2  钢瓶应符合GB/T5099-1994的要求。

    4.4.1.3  钢瓶应通过固定支架与车体联接,并符合GB7956.1-2014中5.1.6.1.10的要求。

    4.4.1.4  钢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瓶口不应朝向控制面板前操作的人员。

    4.4.1.5  钢瓶或罐体的充装方式应简便,充装接口应设置在操作人员便于操作处。

    4.4.1.6  钢瓶或罐体以及减压阀后的输气管路应分别设置安全阀。安全阀应符合GB/T150.1的要求,且安全阀的泄压不能朝向操作人员。钢瓶或罐体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为1.05~1.1倍的最大工作压力,输气管路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为1.25~1.4倍的最大工作压力。

    4.4.1.7  减压阀前后应分别设置防震型机械式压力表,压力表等级不应低于2.5级,示值范围应满足系统的工作压力使用要求。

    4.4.1.8  减压阀前的金属材料输气管路应为GB/T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减压阀后的金属材料输气管路应为GB/T3181规定的G05深绿色。

    4.4.1.9  输气管路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成,布置应整洁,固定应可靠。

    4.4.1.10  集流管的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

    4.4.1.11  钢瓶瓶头、集流管及其他输气管路联接接口、安全阀泄压口等处均应设置隔离防护装置,防止高压气体灭火剂喷出或部件飞出直接造成周围人员人身伤害。隔离防护装置应易于启闭,并便于拆卸。

    4.4.1.12  喷射器应设置开关以及便于手持的手柄,并配备可固定于地面及墙面的装置。喷射器应采用耐低温的材料制成。

    4.4.1.13  喷射器联接软管长度不应小于50m,其性能应符合GB/T3683的要求。

4.4.2  氮气灭火系统要求

    4.4.2.1  液氮灭火系统的液氮罐应符合GB/T150.1、GB/T150.3、GB/T150.4的要求。

    4.4.2.2  氮气灭火系统喷射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4.4.2.3  液氮灭火系统应设置蒸发装置,蒸发装置应保证液氮的气化满足系统喷射性能要求。

    4.4.2.4  采用自加压方式喷射的液氮灭火系统应具有压力平衡功能,保证工作压力稳定在±10%误差范围内。

4.4.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要求

    4.4.3.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钢瓶应采用具有泄压功能的瓶头阀,瓶头阀的泄压压力应符合GB25972的相关规定。

    4.4.3.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钢瓶的虹吸管应采用抗灭火剂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

    4.4.3.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喷射性能应符合表2的要求。

4.4.4  密封及强度要求

    4.4.4.1  喷射器应按5.4.4.1的规定进行500次连续启闭试验后,不应出现泄漏现象。

    4.4.4.2  车载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按5.4.4.2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应出现压力值下降等现象。

    4.4.4.3  车载式气体灭火系统所有承压管路和零部件应按5.4.4.3的规定进行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过程不应出现泄漏和管路残余变形等现象。

4.5  器材摆放、固定和配备

4.5.1  器材的摆放和固定应符合GB7956.1-2014中5.10、5.11的规定。

4.5.2  配备的器材、附件应不低于表3的规定。

4.6  警报灯具

    气体消防车警报灯具性能应符合GB7956.1-2014中5.7.28~5.7.31的规定。

4.7  随车文件及工具

4.7.1  气体消防车交付用户时除应交付车辆注册所需资料外,还应随车交付用户以下中文文件资料:

    ——底盘操作手册;

    ——底盘维修手册及零部件目录;

    ——底盘质量保证书和售后服务说明书;

    ——底盘合格证或相关证明;

    ——底盘随车工具清单;

    ——气体消防车使用说明书;

    ——气体消防车维修、保养手册及零部件采购目录;

    ——气体消防车合格证;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气体消防车随车工具及易损件清单;

    ——钢瓶、减压阀、安全阀等总成及附件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

4.7.2  气体消防车除随车配置底盘工具外还应随车配置消防装置的专用工具。

4.8  标志

    气体消防车的标志应符合GB7956.1-2014中5.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