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检【验规则?
—
?
6.1 检【验分类
】
6.1—。.1: , 出厂?检验
【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出厂检!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
6.1.2】 :型式检验
】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
:
新产!品试制?定,型,;
】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
】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
《 —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
》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 《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
—。。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
— , ,6.1.2.2 !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型式检!验的:。。内容
》
:
6.》2 ?判定规则《。
】 : 对于表》3中第1项中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5.5.7、】第8、13》、15、16、17!、23?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