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 检验规则
—
】
6.1 —检验分类
【
:
:
6.1.1 】出厂检验
—。
,
: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出厂检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 ,型式检验
【
,
》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
— 》新,产品试制定》型;
《
【 ,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 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
? : :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
—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 6》.1.2《.,2 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型式:检验的内容
】
?
6.2 【判定规则
【
》 , : 对于表3中第1】项中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5.5.7、第】8、:。13、15》、,16、17、23】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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