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 检验规则
】
6.!1 检验分类
】
—
6.1.1 】出厂检验
!
,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出厂检—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
6.1—.2 《型式检验
!。。
《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
,
— 新产品试制定【型,;
!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
】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
】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
,
《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
?
《。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
,
,
,
6.1】.2.2 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型—式检验的内容—
】6.2 判定规则!
》
对】于表3中第1项【中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5.5.】。7、第8、13、】15:、16、17、【23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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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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