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项目
7.1.1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7.1.2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产品异地生产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3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7.2 产品抽样
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份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
7.3 结果判定
在抽取的3份样品中,取1份样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如果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如果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应对余下2个样品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如仍有1个样品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