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 建标库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项目

7.1.1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7.1.2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产品异地生产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3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7.2  产品抽样

    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份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

7.3  结果判定

    在抽取的3份样品中,取1份样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如果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如果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应对余下2个样品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如仍有1个样品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