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火气系统(FG!S)
》
10【.4:.1 ?。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在生产区!及其他?存在:火,灾危险?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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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工艺!装置区?出入:口、:罐区:出入口及其他存【在火灾危险处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10.4.【2, 可燃《。气体检测和低温检】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在生产《。区及:其他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泄】漏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 2 》在生产区《及其他存在潜—在液化?天然气泄漏危险并】需经常观测处应设】置低温检测》装置:低温检测装》置应设置在液化天然!气可能泄漏》和,积聚:的低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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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封闭或半封闭建筑!物内:当泄:漏的可燃气》体比空气轻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高!点设置;当比空气重!时应在低点设置;】对,于在高点和低点【均有可能聚集的【场所应同时设—置
10!.4.3《。 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包括:逻辑:组件声、《光报:警器和电源装置【并应配置试验—、复:位和确认按钮;
】
【 2 》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
】3 宜采》用不:同颜色?和通过闪光、平光】、熄灭等不》同形式表示报警【的不同状态》及顺序并予以—。保持;
【
》 4 能》识别短路、》断路、失效》、失电及内部错【误等故障并应能发】出明显的声、光【报警信号;
【
》。 5《。 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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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具《有开关量输》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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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报警指【示设备?应设:置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值》班室等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