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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火气系统(F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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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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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生,产区及其他存在火灾!危险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 2 《 在工艺装置区出】入口、罐区出—入口及?其他存?在火灾危险处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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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可燃气体检【测和低温检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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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生产!区及其他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泄【漏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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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生产?区,及,。其他存?在潜在液化》天然气泄漏危险【并需经常观测处【应设置低温》检测装置低温检测装!置应设置在液化【天然气可能泄漏和积!聚的低?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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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封闭或半封》闭建筑物内》当泄漏的可燃气【体比空气轻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高点《设置;当《比空气重时应—。在低点设置;对【于,在高点和《低点均有可能—聚集的场所应同时设!置
10!.4.?3 : 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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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包括!逻辑:组件声、光》报警器?和电:源装置并应》配置试验、复—位和确认按钮;【
— 2 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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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宜采【用不同颜色和—通过闪?光、:平光、熄灭等不【同形式表示》报警:的不同状态及顺序并!。予以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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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能识别【短路、断路、失【效,、失:电及:内部错误《等故障并应能发【出明显?的声:。、光:。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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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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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具有开?关量输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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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报警《指示设备应设置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值班室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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