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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火:炬设施及全厂—集中放散设施
】
《
9.5.1【 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含火炬《)或全厂集》中放散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满足事故状【态下: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可《。能,产生的最大排放【量最大排放量宜根据!。工艺:设备在下列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排:放气体量进行组【合但可不考虑同时发!生,下列两种工况
【
》 1 —。 火灾事故;—
【 2《 液化天然—气储罐超压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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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设备故【。障,和,操作失误;
!
4【 停电、仪表风】供应中断等公—用工程事故;
【
— 5 开【工、停?工;
—
? 6 其他容!器、泵、压》缩,机、气化器、工【艺管道等配》置的安?。全阀或泄压装—置排放;《
《
? 7《 按本标》准第7.2.1【0条:第6款中除翻滚以外!的其他工况组—合确定的液化天然气!储罐:超,。压,排放的?。最大排放量
【
:
9?.,5.2 火炬或】全厂集中放散设施中!与低温?气体接?触,的,所有部件应能适【应排:放过程中的低温
!
?
9.5《.3 ?。。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不得—直接排入火炬或【全厂集中放》散,。设施
?
9.【。5.4 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得携带可燃【液体:
,
9.5.!5 : 可燃气体排放管道!在接入集中放空管】前应设置分液罐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放?空气体?沉降和聚集
!
9.5.6 !。分液:罐应具有《排出罐内液体的设施!当,。采用加热气》化方式时加热—气化:设施:。的启:动应与分液罐液【。位信号联锁并应采取!防止分液罐》内液:位和温度超出—高限值的措施
】。
9.5.7! 火炬系统应【有保持正《压及:防止回火《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低温】火,炬系统防《止回火措施宜采【用注入吹扫气体的】方式不?应,采用:水封:罐不:宜采用阻火》器;
! 2 高【架火:炬吹扫气体注—入,点宜设在分液罐【的出口管道》上地面火炬》吹扫气体注入点【应设在各分级—压力开关阀》下游;
! 3 火炬!吹扫:气体应连续供气;】
:
《。 4 吹】扫气体宜《设,置流量指示》。和低:流,量报警?仪表;?。
:
,
? 5 — 分液罐后火炬【放空主管《宜设置压力指示和】低压报警仪表—
9.5!.8 火炬应【设长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
》9.5.9 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备可靠!近火炬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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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 火炬宜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
—
:
9《.5.11 高】架火炬的《高度应?经火炬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
!
9.》5.12 集中】放散总?管管口的《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15:m并应满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9.》5.13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按:明火设备考》虑,;,
!。 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 3 采取】措施避免燃烧时【产生的易沉积物质】对,。。周,围设施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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