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 火炬设【施,及全厂集中放散设】施
—
9.5—.1: 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含火!炬)或全《厂集:中放:散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满足事故状态下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可能产生的最大【排放量最《大排放量宜根据【工,艺设备在《下列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排放气体量进!行组合但可》不考虑同《时发生下列两种工】况
《
1 ! 火灾事故》;
《
《。 2 液化】天然气储罐超—压排放;
!
? 3 《 设备故障和—操作失误;
【
【 4 停电、仪】表风供应中断—等公用工程》事故;
《
【 5 开—工、停工《;,
,
:
6 ! 其他?容器、泵、压—缩机、气化器、【工艺管?道等:配置的安全阀或【泄压装置排放—;,
,。
:
【7 按本标准第】7.2.10—。条第6款《中除翻?。滚以外的其》他工况?组合确定的液化天】。然气储?罐超压排放的—最大排放量
【
9.5.】2 火《炬或全厂集中放散】设施中与低温气体】接触的?所有:部件应能适应排放】过程:中的低温《。
《
,
9:.5.3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不得直接【排入火炬《或全厂集中放—散设施
【
9.5.—4 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得携—带可燃液体
【
9.—5,.,。5 可燃》气体排放管道在接入!。集中放?空管:前,应设置分液罐—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放空气体沉降】和聚:集
【9.5.6 【分液罐?应具有排《出罐内液《体的设施当》采用加热气化—方式:。时加热?气化设施的启动应与!分液罐液位》信号联?锁并应采《取防止分液》罐内液位和温度超出!高限值的措施
】
,
9.5.【7, 火炬系统—应有:保,持正:压及:防止回火《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低温火!炬系:统防止回火措施宜】采用注入吹扫气体的!方式:不应采用《水封:罐,。不宜采用阻火器;
!
,
【 2 高》架火炬吹《扫气体注入点—宜设在分液罐的出口!管道上地面火炬【吹,扫气体注入点应【设在:各分级压力》开关阀下游;—
》
》3 火炬吹—扫,气体:应连续供气;
!
4】 吹扫气》体宜:设置流?量,指示和低流量—报警仪表;
—
,
》 5 》 分液罐后火—炬放空?主管宜设置压力指】示和低压报》警,仪表
【
,9.5.《8 火炬应—设长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
9.5.【9 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备】可靠近火炬布置
】
9.5.!10 火炬宜【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
?
?
,9.:5.:11 ? 高架火炬》的高度应经火炬【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
》
9.5.12! 集中放散总管】管口的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15m?并,应满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9?.5.13》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按】明火设备考虑;【。
:
《 ? 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
3【 采取措施避免燃!烧时:产生的易沉积物【质对周围设施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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