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 火炬设《施及全?厂,集中放散设施
】
9【.5.1 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含火炬)或全厂】集中放散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满《足事故状态下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可能!产生的最大排放【量最大排放量宜根据!工艺设备在下列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排放气体—量进行组合但可不】考虑同时发生—下列两?种,。工况:
— 1 火灾!事故;?
! 2 液化天【然,气,储罐超?压排放;
》
!3 设备故障【和操作失《误;
》
— 4 停电、【。仪表风?供应中断等公用【工程事?故;
【
》5 开工》、停工;
》
:
,
:。 6 【其他容器、泵—、压缩机、气—化器、工艺管道【等配置的安全阀【或泄压装置排—放;
—
? 7 按【本标准第7.2【。.,10条?第6:款,中除翻滚《。以外的其他工况组合!确定的液化》天然气储《罐超压排放的最【大排放量
】
9.5.2【 :火炬或全厂集—中放散设施中与【低温:气体接触的所有【部,件应能?。适应排放过程中的】低温
《。
《9.5.3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不,。得直接排入火炬【或全厂集中放散设】施
?。
?
9.?5.4 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得携带可燃》液体
《
,
9.》5.5? 可燃气体—排放管道在接入【集中放?空管前应设置分液罐!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放空气体《沉,降和聚集
!
9.5《.6 分液罐应具!有排:出罐内?液体的设施当采【用加:热气化方式时—加热气?化设施的启动应与】分液罐?液位信号联》锁并应采取防止分】液罐内液位和温度】超出高限值的措【施
—
9.5《.7 火炬系【统应有保《持正压及防止回火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低】温火炬系统防止【回,火措施宜采用注【入吹扫气体的方【式不应采《用水封罐不宜采用】阻火器;《。
,
?
2 !。高架火炬吹扫气【体注入点宜》设,在分液罐的出口管道!上地面火炬吹—扫气体注入点—。应设在各分》级压力开关阀下【游;
《
】3, 火炬吹扫气体】应,连续供气《;
《
,
,
4— 吹扫气体—宜设:置流量指《示和低流量报警仪表!。;
】 5 —分液罐?后火炬放空》主,管宜设置压力指示】和低压报警仪表【
?
9.5—.8 《。火炬应设长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
,。
,
9《。.5:.9 ? 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备可靠近】火炬布?置
?
9.5.1!0 火炬宜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
!
9.—5.1?1 高架火炬的】高度:应经火炬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
!
?9.5.1》2 ?集中放散总管管口的!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15m—并,。应满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9.5.13【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按明火—设备考?虑;
》
【2 :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
—3, , 采取措施》避免燃烧时产生【。的易沉?积,物质对周围设—施产生?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