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带 GB6246-2011 建标库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

    b)正式生产后,如果改变工艺、结构、材料及配方时;

    c)停产六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d)累计生产500000m或连续生产一年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按第3章、第4章和7.1.1进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三根。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

6.2.3  型式检验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