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
(!2019年3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建筑工程【实现安?。全可靠、生态宜居、!。绿色:低碳:、循环?高效:
第四条建筑工!程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建筑】工程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一经《采用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将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提交省标准化—委员会?协商:解决 ?
第二章— ,标,准,导引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标准体系以高标!准推动建筑工程高】质量
第九条建!筑工程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动建筑工】程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满足?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绿》色、节能等指—标的要求;
(!四)体现本省自【然条:件、:气候特征《、资源禀赋、地【域文:化、民俗习惯等要】。求;:
(五)符合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技术成!果转化运用的要求】
?第十条建筑工—程标准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要求;
》
(二)可能造【成行业壁垒、—阻碍技术创》新、排除和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
(》三):指定:采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
第十一条鼓励研究!制定百年建筑标【准推动建筑》长寿化、建》设,。产业化、绿色低碳】化,、品质优良化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定、修订!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造、绿!色建:筑评:。价、资源综合利用】建材和绿色建—材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标准【以及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循】因地:制宜、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原则:;
(二)满足!安全耐久、服务便】捷、健康舒》适、环境宜居—、节约资《源等要求《;
(三)满】足节:地,与土地?利用、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绿色建材利》用和室内环境等指标!要求;?
(四)—满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和使用空—间、设备管线可改】造的要求《
:。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建筑节】能技术、节能新材料!应用等?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建筑能耗和其他】热工性能指》标要求;
—
(二)《采用高效供》能设备;《
(三)采【用节能、环》。保、防火的新—技术、新材料;
】
(四)推进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
,(五)?推进清洁能源—利用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城,市,居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综合管廊、地【下管:。网工程?、排水防涝设施等】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居: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要求;
】
,(二:)建筑物安》全疏散、《应急避难与消防设】施的:设,置满足安全》逃生、生命维系【、事故救援等要求;!
(《三)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耐久性】能、力学性能等【满足安全可靠的要求!;
:
(四《)满足?城市排水《。。。防涝设计重现—期的设防要求;【
?(五)满足城—。市供热、《燃气、给水、—排,水、通信管网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的要求;
(六!)满足?城市生态空》间在雨洪调蓄、【雨水径流净》化、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功能要求;
—
(七)满足【有效防御台风、【暴雨、暴雪》、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的要求;—
,
(八)施工【现场危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制定既有住宅【。综,合改造技术标准满】足节能、无障—碍化、信《息通信、加》。。装,电梯等功能优化【的要求提升》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和:品质
《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标准体系制定】、修订村镇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污:水收集与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标:准村镇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导农村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用装配?式建筑、《墙体保温、高性能】门窗和清洁能源等】技,。术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
—
(二)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促进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满足污水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要【求;
》(,三)引导农》村,建设功能齐全—、规模适《宜的文化《教育、?医,疗保健、体》育健身、商业服【。务,、社会保障等服【务设施?满足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制定城—市智能交通、智【能电:网、:智能水?务、智能管网、【智能建?筑等标准满足城市交!通、水务、电—。网和供热、燃气【。、给水、排水、【通信等管网》安全运行、精准维】护、自动调控等【智能:化管理的要求实现城!市精确感《。知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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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体系制《定建筑?信息:模型设计、施工、】交付、编码》储存等标准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覆!盖,建筑设计、施工、】运行全寿命周期实】现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与工程建设一体化应!。用
《第十九条按照—。高标准、高质量【规划建设雄安—新区:的要求建立雄—安新区建筑工程标准!体系为雄安》新区建筑工程—提供技术支撑
【
:第,二,十条:。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与北》京、天津市开展地方!标准合作推进—制定区域《建,筑工:程标:准
加强京津】冀建筑工《程标准信息交流开展!已有标准互认研究推!进地方标准互认、统!一,和共享
《
第二十一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相关!方参与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与国《际有关标准化—组织交流合》作推进重点》领域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的吸—。收转:化提升本省建—筑工程标准水平【推动国内优势、特】色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引导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
!(一)建筑工—程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建筑工程地方—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
(二)建筑工【。程地方标准可以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业》绩;:
(《三)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为?建筑工程标》准,
第三章 技!术措施 《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广采用先!进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地方标准》指标体系引领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
—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应当采用下】列绿色节能技术【措施
(—一)引?。导优:先选用环保建材【和清洁生产》、旧物利用、—废弃物再生的—绿色建材;
【
(二)城镇居住】建筑由现行百—分之七十五节能【设计标准逐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由现行百《分之六十五节能设计!标,准逐:步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三)合理利—用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资源统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供给方式建立多】种,能源互补的》清洁供热系统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应当【采用下列安全可靠】技术措施
【(一)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体结构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重《点设防、特殊设防】要求加?强抗震措《施推广使用隔震、】。。消能减震技术—鼓励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由50《年逐步提《高;
?
(?二)城市地铁、【综合管廊《、快:速路和主干路上的桥!梁,以及其他道路上【的,大型桥梁《、重要市政设施等主!体结构抗《震,设防应当按照重点设!防要求加强》抗震措施《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0年;《
(三)—沥青混凝《土路面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水?泥混凝?土路面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0年次干路不—得,低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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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0年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
(】五)Ⅰ级防护等【。级城市防《洪重现期不》得,低于2?。00年;Ⅱ级防护】等级城市防洪重现期!为100年至200!年;Ⅲ级防护等级】城,市防洪重《现期为?。50年至《100年;Ⅳ级防】护等级城市防洪【重,现期为20年至【50年;
(六!)大城?市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3】0至50年;中等】城市和小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20至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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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鼓励地基与基础!工程采用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新】技术
开挖深度!五米以上或者地质】、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实施监测
【第二十?七条鼓励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高强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等》技术:禁止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
鼓励钢结构工程优!先采用虚《拟预拼装、高—效连接等新》技术
第—二十:八条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提《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水平
第二十!九条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网工【程应当?采用:耐腐蚀、密封性好、!保温节能的新型管】材、管件和材料提升!管网的?耐久:性和使用寿命给水】管道的管材、管件应!当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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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鼓励建】筑工程采用水收集】。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扬尘和噪声控制等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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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鼓励!。建筑工程采用建筑信!息模型、《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实!现施工现场、项目成!本分析?与控制、多方协同、!劳务、物资》、建筑垃圾监管【等,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应当公布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应当》设置告知卡标明【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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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标?准制定
第三【十三条?下,列涉及建《筑工程的事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建筑工程技术、管!理作出统《一,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一)!有关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质量—。和技术要《求;
(二)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
!
(三)有关试验!、检验检测和评定】方法的?要求;?
(四)—有关工程信息—技术的要《。。求;
(—五,)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的要求【;
?
(六)有关监【督管理的要求—;
?
(七)需要全省统!一规范的其他要求
!
对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超限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论,证成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
第三十四条下列!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建筑工程技术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可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
(一)》直接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直接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的;
(—三)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建筑工!程需求制定》地方:标,准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完善建筑工【。程标准体系》下列标准《。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标准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一)【涉及产业转》型升级、绿色低碳、!。保,。障民:生等重?点,领域的;
(二!)涉及?建筑工程节》能、安全和村镇【建设急需的;
】
(:三)纳入《京津冀?协同合作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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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制【定建筑工程地方标准!采取:政,府委托或者社—会申报形式》
:
列入建筑工程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地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发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建筑】工程:地,方,标准文本
》
建筑工程地【方标准编号》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号段!
第三十八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适时—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评估和!复审结果确》。认其继续有效或者修!订、废止建筑—工程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
:。第五章 标准实【施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建筑工程—标准的实施规范建】筑,工程建设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和建筑工程质量
!
建筑工程标准】发布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宣传贯彻计划有【重点、有组织地开】展宣:。传贯彻活动
第!四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建筑工程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
:
,。。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的推荐】性标准?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建【筑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标准;
(【二)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三)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四)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五)其他涉及—标准实施的情况
】
第四十》三,。条建筑工程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不依法【执行标准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行《业信:用,体系管理系统依【法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档案
》。
第四十》四条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制定建筑工】程地:方标准或者制定的地!方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建筑:工程标准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对【违反建筑工程—标准的举报、投诉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