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集成组件生产工厂工艺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85-2019 建标库

4.2  

4.2.1  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丁类,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2.2  生产厂房防火分区划分应根据工艺生产特点确定,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3  生产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储量不应超过24h的需要量;

    2  设置甲、乙、丙类中间仓库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生产作业部位分隔;

    3  生产厂房内设置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生产作业部位分隔;

    4  中间仓库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4  生产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所在防火分区内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所在防火分区内同一时间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