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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   (《2018年》10月2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 , 目: , ,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 附 ? 则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打造中》国牡丹城、》鲁苏豫皖四省交界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黄,淮平原生《态田园?城市和山东省—现代:产业特色基地突【出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的历史文化【风,貌,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肃性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市辖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和市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专业审议机】构重:点审议?。。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和—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其》审议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位城乡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 ,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依!法,公,开城乡规划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强规划档案库建设!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 第二章 —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九条 — 菏泽市城市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二)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县?城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 (一)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县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镇(乡)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县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县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辖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十三?条  报《。送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讨论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街道办事—处,驻地城区应当纳入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项专项规划应当互!相衔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一)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市、》县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自然】区域;?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优秀历史建筑、近现!代建筑、红色文化】遗,址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 (《三,。),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特定区域 【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红线明!确特定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对特定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前瞻性安排 !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要求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整体层《面和立体空间上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形成城市景观—框架划定重》点地区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河渠?水系、公共》通道、视线通廊【。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塑造城【市文化特色》和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应当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场所!。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内容》除,外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在规划期限—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报批、公布和—备案 ?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报批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实施技术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对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报告负责审查—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审!查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规划【行政:许,可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规!划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有关》规划优先建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推行—地下敷?设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规划】建设:的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地下工程除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 第二十六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评估中【发现有关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相应工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第二节 !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二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等控制性内容并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明确建筑风格、色】彩等设计要求 】 城市道路、桥梁】(涵)和工程管线】等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 ,第二十九《条  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再重新核提!规,划条:件但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并》在拍卖、招标等文件!中予以明确 【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用地性质!或者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征求《该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申《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结果、听证报告、调!。整后方案《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 (五【)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函告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之外调【整用地性质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事】项, , 第三十四条 】 在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三十六条 】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划条件及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调:整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发生》变,化的:除外 (一)容!。积率或?者建筑密度高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绿地率低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筑物已回【迁或者预售的; ! (四)建设单位】在该规划地段内有】违法建设行为且未处!。理完毕的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将调整申请】、调整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第三十九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保持!。。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第四十【条,  经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内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八米】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经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人民防空!、消:防、商品房销售管理!等部门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施工—图进行相关审查【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并改:。正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违《法建设?改,正或者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终结《后重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自行拆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不!予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和建设工》程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或者敷设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数,据文件、工》程测绘图及其他资料!。。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   —第四十五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村:民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出规定—期限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第四十八条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前的:公示、?乡村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乡村【工程:建设:。项目的验线和竣工规!。划勘验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第四十九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领导—决,策责:任终身制和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城乡【规,。划,实施 《 ,第五十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第五十一条 【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查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 —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管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改变!公共建筑《或者:。共用设施《用途:等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十二: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等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规划?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测绘、验线【。和勘验等服务单【位的监督对》其,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者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第五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处—理决定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变更用地》性质或者《调整容积率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或!者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四!)对未进行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验:线,确认书的;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批,准、核准《文件的?; : (二)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的; 】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 ,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章  】附  则 —。  : ,。 第五十八条 】 本条例自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