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8年10】。月2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节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打造中国牡丹!城、鲁苏豫皖—四省交界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黄淮平原—生态田园城》市和山东省现代【产业:特色基地《。突出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的,历史文化风》貌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肃性
?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市辖【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和市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专业审议机构重【点审:。。议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和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其审议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位城乡规划相衔!接
?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依法—公开城乡《规划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强规划档案》库建设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
,第九条 菏—泽市城市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条 县城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
(一)》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县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镇(乡【)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县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县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三:)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县辖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报送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讨论!。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第:十四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街道:办,事处驻地城区—应当纳入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各项专项规划【应当:互相衔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市、县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自然区域;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优秀历史建筑】、近:现代建筑、红—色文化?遗址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
(三)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红线明【确特定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对特定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
》
第十七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前瞻性安!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整体层面和立体空!间上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形成城市!景观框架划定重【点,地区
?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河渠水系》、公共通道》、视线通《廊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塑造城【。市文化特色和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应:当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场所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内!容除外?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在规划期【限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报批《、公布和备案
【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报批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实施技术!。。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第二十三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对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报】告负:责审查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审查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规划行政许可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规划: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有关规》。。划优先建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推行地下敷】设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规划】建设的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地《下,。工程:除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评》估中发现有关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相!应工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等控制性内》。容并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明确建筑风格、!色彩等?设计要求
【城市道路、桥—梁(涵)和》。工程管?线等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
第二十九条 【 ,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再重新核《提规划条件》但,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并在拍—卖,、招标等文》件中予以明确
】。
第三十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用地性质—或者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征求该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申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结果、听证报告、调!整后方?案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
(【五,)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函《告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
第三十》。二条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之外调整用地性【质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 ,。在,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三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划条件及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调整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发生变《化的除外
—
(一)容》积率或者建筑密度】高,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绿!地率低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三)》建筑物已回》迁或者?预售的?;
《(四)建设》单位在该规》划地段?内有违法《建设行?。为且未处理完毕【的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将调?整申请、《调整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分期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保》。持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
第四十条 经!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内!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公布
】
第四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八米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经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人民防空、消!防、:。商品房销售管理【等部门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施工:图进:行相:关审查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并改【正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违法!建设改正或》者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终结后重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自行《拆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不予: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和建设工】程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或】者敷设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数据文件、!工程测绘图及其他资!料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
第四十五】。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村》民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出规》定期限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四十】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前的《公示、乡《村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乡村—工程建设项目的【验线和竣工规划【勘验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
:
第四十九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领导决—。策责任?终身制和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城乡规划实【施
?
第:五十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第五十一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查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
,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管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改变:公共建筑或者—共用设施用》途等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等: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规划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测绘、验线和—勘验等服《务单位的监督对其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者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处理【决定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变更用地性质或者!调整容积率》的;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或者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四)对未进行【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验线确认书的;
】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批准》、,核准:文件的;
【(二)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