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8年10月2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打:。造,中国牡丹城》、鲁苏?豫皖四?省,交界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黄?淮平原?生态田园《城市和山东省—现代:产业特色基地—突,出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的历史—文化风貌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肃!。性 :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市》辖,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和市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专业:审议机构重点—审,。议,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和《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其审《议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位城】乡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依法公开城乡规划!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强规划档】案库建设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 第九条  菏泽】市,城市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 县城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二)县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一《条  镇(乡)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 (一?)县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县,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三)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辖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报送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讨论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街道办事处驻地!城区应当纳入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项】专,项规:。划应当互《相衔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一)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市、县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自!然区:域; ? ,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优秀—历史建筑、近现代建!筑、红色文化—遗址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 (三)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红线明确特定【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对特定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前瞻《性安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要求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整体层面和立!体空间上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形成城—市景观框架划—定重点?。地区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河渠水系、公共通道!、视:线通廊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塑造城市文化—特色和历《史风貌 》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应当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场所】。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内容除外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在规划期限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报》批、公?布和备案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报批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实施技术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对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报告负】责审查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审查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规【。划,行政许可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规》划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有关【规划优先建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推行地下敷设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 规划《建设的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地下工】程除: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评估中发现有关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相应工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等控制性内容—并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明确建筑风格】、色彩等设》计要:求 城市道【路、桥梁(涵)和】工程管线《等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再重?新核提规划条件【但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并在拍卖、招标等】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用地:性质或者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征求—该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申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结果》、,听,。证报告、《调整后?方案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 (五)】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函告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之外?调整用地性质—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事项》 : 第三十四条  】在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三十五条 !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划条件及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调整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发生变化—的,除外 (一)容!积率或者建筑—密,度高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二)绿地—率低: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筑物!已回迁或者预—售的; 》 (四)建》设单位在该规划【地段内?有违法建设行为且未!处理完毕《的,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将调:整申请、调整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分期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保?持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 第:四十条 《 经: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内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公布 》 第四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八米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四十:。二,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经: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 :人民防空、消—。防、商品《房销:售管理等部门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施!工图进行相关审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并改】正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违法建设改正】或者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终结后重《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自行拆》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不予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和建设工程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或者敷设》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数据】文件、工程测绘图】及其:他资料?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  第四十【。五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村—民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出规【定期限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第四十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前的公示、乡【村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乡村工—程建设项目的—验线和竣工规—划勘验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 第四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领导决策《责任终身制和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城乡规划实施 【。。 第五《十,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查: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管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改变公共《。建筑或者共用设施用!途等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等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规划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测:绘、:验,线,和勘验等《服务:单位的监督对其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者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处理决定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变更用】地,性质或者调》整容积率《的;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或】者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四)对未进行】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验!线确认书的;—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批准、核准文件!的; 《 (二?)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的; 【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