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
《 (2?018年1》0月2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打造中》国,牡丹城、鲁苏豫皖】四省交界《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黄淮平原生态田园】城市和山东省现【代,产业特色基地突出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的—历史文化《风貌: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肃性
第四条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市辖!。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和市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专》业审议机《构重:点审议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和】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其!。审,。议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
:。第六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位】城乡: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依法公开!城乡规划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强规划档案库【建设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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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菏?泽,市城市?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
(一)《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二)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条 县城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二)县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镇【(乡)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
(一)县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二)县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三)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辖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十三条 】。报送: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讨?论,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街道办事!处驻地城区》应当纳入《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项专项规》划应当互《相衔: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市】、县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自然区域】。;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优秀历史建筑、【近现代建筑、红色文!化遗址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
】
(?三,)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特定区域
!
,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红:线明确特定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对特:定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
—
第十七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前瞻》性安: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整:体层面和立》体空间上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形成【城市:景观框架划定重【点地区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河渠【水,系、:公共通道、视线通】廊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塑造城市文【化特:色和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应当!。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场!所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内容除外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在《规划期限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报!批、公布和备案
!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报批
》
第三章 】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二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实施技【术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对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报告负责审查!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审查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规划:行,政许可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规划行—政许可
《
第二十五—条 :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有关规划优先建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推》行地:下敷设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规划建设的!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地?下工程除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评估中发现有关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相应—工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等控【。制性内容并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明确建筑风格、【色彩等?设,。计要求?。
城市道路、桥!梁(涵?。)和工程管》线等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第二》十,九条 ? 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再重新核提—规划条件《。但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并【在拍卖、《招标等文《。件,中予以明确
【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用【地性质或者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征求该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申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结果、听—证报告、调整后【。方,案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
【(五)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函告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
第三《十二条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之外调?整用地性质》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三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三十六条 【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划条件及【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调:整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发生变化的除外
!
(一)容积率【或者建筑《。。密度高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二)绿地【率低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筑!物已回迁或》者预:售的;
(四)!。建设单?位在该规划地段内】有违:法建设行为》且未处理完毕—的,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将调—整申请、调整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第三十【。九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保?持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第四十条 —经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内?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八米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经?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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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消防【、,商品房销《售管理等部门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施工图进】行相关审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并改》正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违法建设《改正或者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终【结后重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自行!拆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不予】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和建】设,工程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或者:敷设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数据文】件、工程测》绘图及其他》资料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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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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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村民》。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出规定!期,限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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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四十八条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前的公示、乡—村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乡村工程【建设项目的验线和】竣工规划勘验—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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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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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领】导决策责任终—身制和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城?乡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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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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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查!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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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管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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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改变》公共建筑或者—共用设施用途等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等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规划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测绘!。、验线和勘验等服务!单位的监督》对其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者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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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处!理决定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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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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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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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变更用《地性:质或者调整容积【率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或者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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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未进】行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验线确?。认书的;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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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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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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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批准、核准—文件的;
(二!)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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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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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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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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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