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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    《 (201》8年10月2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三章 —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六章 ! 附  则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打造中国牡丹—城、鲁苏豫》皖四:省交:。界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黄淮平原生!态田园城市》和山东省现代—。产业特色基》地突出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的历史文化风貌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肃性》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市》。辖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和市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专业审!议机构重《点,审议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和—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其!审议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 第六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位城乡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 第七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依:法,公开城乡规划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强规划《档案库建设》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 :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   第—九条  菏泽—。市城市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 (一)《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县城《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二)县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 镇(乡)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县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县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辖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十?三条  《。报送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讨论!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街道—。办事处驻地》城区:应当纳入《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进行统》一规划 》。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各项专项规划应】当互相衔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市、县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自然—区,域,;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优秀历史建筑—、近现代建筑、红】色文化遗《址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 (三)【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特定区域 —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红线明确特定!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对特定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前瞻性安排 【 ,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要求 《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整体层《面和立体空间上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形成城!市,景观框架划定重点】地区: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河渠水系》、公共通道、视线】通廊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塑造城市文【化特色和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 ? 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应当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场所—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内《。容,除外: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在—规划期?限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报批、—公布和备《案,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报批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实施技术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对—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报告负责审查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审查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规划行政许可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规划?行政许?可 :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有关规划优》先建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推行地下敷【设,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规【划建:设的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地下?工,程除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评估中发】现有关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相应工《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等控制性内》容并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明确建筑》风格、色《彩等设计要求— : 城市道路、桥【梁(涵)和工程管线!等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第二十【九条 ? 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再重《新核提规《划条件但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并在:拍卖、招标等—文件中予以明确 !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用地性质或者!。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征求该】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申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结果、听证报!告、调整后方案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 (五—)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函告《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之外调整用!地,性质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三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划:条件及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调整: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发生变化的除外 】 :(一)容积率或者建!筑密度高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二)绿地率低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筑!物已回?迁或者预《。售的; —(四)建设单—位在该规划地段【内有违法建设行为且!未处理完毕的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将调】整申请、调整—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分期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第】三十九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保持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 第四十条  经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内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八米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经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人民防空【、消:防、商品《房,销售管理等部—门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施工?图进行相关审—。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并改正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违法建设改正—或者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终结后重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自行拆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不予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和建设》工程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或者敷—设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数据文件、工程测绘!图,。。。及其他资料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  ?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 第四十五条 【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村民!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出规定期限】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四十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前的公示、【乡村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乡村工程—建设项目的验线【和竣工规划勘验【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第四十九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领导决策—责任终?身制和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城乡—规划实施 》 第五十条 【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 ,第五十?一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查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 —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管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改变公共建筑】。或,者共用设施用途【。等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等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规划: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测绘—、,验线和勘验等—。服务单位的》监,督对其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者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第!五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 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处理决定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变更用地—性,质或者调整容积【率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或者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四)对未进行【。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验线确认书的; !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批准、核准文【件,的; ? (二)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的; !。。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 本条例自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