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 (20》18年10月2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 , ,。 录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三节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 则:
,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打【造中国牡丹城—。、鲁苏豫皖四—省交界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黄淮平原!生态田园城市和山】东省现代产业—特色基地突出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的历史文化》风貌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肃性—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市辖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和市》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专业审议机构!重点审议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和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其审《议,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位—城乡规?划相衔接《
:。。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
第七条 —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依【法公开?城乡规划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强规划?档案库建设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九条 ? 菏泽?市城市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
(一)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县城》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
(一)《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县: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 镇(乡)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
,(一)县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县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县:辖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报【送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讨论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街道办事处—驻,。地城区应当纳—。入,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进行统一规】划
?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项专项!规划应当互》相衔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市、县《。。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自然区!域;: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优秀历史】建筑、近现代—建筑、红色》文化遗?址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
(三!)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特:定区域
》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红线明【确特定?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对特定》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前瞻性【安,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整体层面》和立体空间上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形成城市景》观框架划定重—点地区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河?渠水:系、公共通道—、视线通廊》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塑:造城市文化特—色和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应:当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场所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内!容,除外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在规划期【。限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报批!。、公:布,和,备案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报批
!
,
》第三章 《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实施《技术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第二十三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对》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报告负责审查【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审查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规划行政许可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规划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有《关规:划优先建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推行地下敷设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规划—建设的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地下》工程除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评估中发现!有,关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相应工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
?第二节 《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等》控制性内容并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明确建筑风【格、色彩等设计要求!
城《市道路、桥梁(涵】)和工?程管线等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再重:新核提规划条—件但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并?在拍卖?、招标等文》件中予以明确
【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用地性质或【者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征求该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申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结果、听》证报告、调》整后方案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
(五)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函告: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之外调?整用地性质》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事》项
?
第三十《四,条 在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第三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划【条件及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调整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发生变化的除【外
:
(一)容—积率或者建》。筑密:度高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绿】地率低?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筑物已—回迁或者预》售的;
(四】)建设单位在该规划!地段内?有违法建设行—为且未处理完—毕,的,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将调整申!请、:调整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保持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第四》十条 ? 经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内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八米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经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
人民《防空、消《防、商?品房销售管理等【部门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施工【图,进行相?关审查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并改正》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违法》建设改正或》者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终结后重》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自行拆!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不予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和建设工】程,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或《者敷:设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数据文》件,、,工程测绘图及其【他资料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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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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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村,民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出—规定:期限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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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四十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前的公示】、,乡村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乡村工程》建设项目的验—线和竣工规》划勘验?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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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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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领导【决,策责任终《身制和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城乡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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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查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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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管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改变公共建筑!或者共用设施—用途:。等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等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规!划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测绘、验线—和勘验等《服务单位《。的监督对其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者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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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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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处理决《定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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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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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变!更,用地:性质或者调整—容积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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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或者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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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未进行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验线确认书】的;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批准:、核:。准文件的;》
(二)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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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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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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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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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