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8年1》0月2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
目 — 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打造》。中国牡丹城、—鲁苏豫皖四省交界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黄!淮,平原生态田》园城市和山东省现代!。产,业特:色基地突出》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的历史文》化风:貌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肃性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市辖: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和】市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专业—审议机构《重点审议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和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其审议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位】城乡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
,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依法公开城!乡规划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强《规划档案库建设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九条 》 菏泽市城》市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
(一)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县城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县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一条 镇(乡】)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县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二)县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三)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县辖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报送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讨!论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街道办—事处驻?地,城区应当纳入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各项专项规划】应当互相衔》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市、县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自然区域;
】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优秀历史】建筑、近现代—建,筑、红色《。文,。化遗址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
【
(三)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红线明确特定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对特定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前瞻性】安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整体层面和立体【空间:上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形成城市景观框架】划定重点地》区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河渠水系、公【共通道、视线—通廊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塑?造,城市文化特色和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应当【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场】所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内》容除外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一—条 :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在,。规划期限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报批、《公布和备案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报批》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实施技术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对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报【。告负责审查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审《查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规划行政许可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规划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有关规划优先建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推行地《下敷设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规划建】设的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地下工程除【。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评估中?发现:有关: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相应工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等控制性!。内容并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明确建筑风格、色彩!等设:计,要求
城—市,道路、桥梁(涵)】和工:程管线等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再:重新核提规划条件】但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并】在,。拍卖、招标等—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用地性质或》者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
(:三)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征求—该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申【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结果:、听证报《告、调整后》方,案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
(五)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函告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之外调】整用地性质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
第三节—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三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划条件及【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调整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发生】变化的?除外
(一)容!积率或者建筑密度高!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绿地率低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筑物已回迁或者预售!的;
(—四)建设单位在【该规划地《段内有违法建设行为!且,未处理完毕的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将调整申请、【调整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分期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保:持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
第四十条 】经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内》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公布
》
第四十》一条 ?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八米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经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
,
人民防《。空、消防、商—品房销?售管理等《部门: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施工图进行—相关审查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并改正】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违法建设》改,。正或者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终?结后:重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自!行拆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不予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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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和建设工程!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或者敷设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数据文件【、工程测绘》图及:其他资料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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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村民【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出规定期限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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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前的公示、乡村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乡村工程建—设项:目的验线《和竣工规划勘验【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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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领导》决策责任终身制和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城乡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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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第五十《一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查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管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改变公共建】筑或者共用》设施用途等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等—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规?划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测绘、验线和勘验】等服务单位》的监督对其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者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处理】决定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变更用》地性质?或,者调整容积率的;
!。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或者!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四)对未进】行,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验线【。确认书的;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批准《、核准文件的—;
《(二:)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的;】
,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 本条例自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