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
《
: ?(2018年10月!。2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 , 录
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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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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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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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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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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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打造:中国牡丹城》、鲁苏豫皖》四省交?界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黄淮平原生》态田园城市》和山:东省现代产业特色】基地突出《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的历史文【化风貌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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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市辖—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和市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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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专业审议机构重点】审议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和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其审议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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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位城乡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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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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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依法【公开城乡规划—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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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强规划档案—库建设?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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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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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菏泽市城《市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二)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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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城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
(一)《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县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镇(乡【。),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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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县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辖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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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报送审批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讨论?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街:道办事?处驻地城区应当纳】入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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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专项规划应】当互相衔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市、县《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自然区》域;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优【秀历史建筑》、近现代《建筑、红色文化【遗址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
(【三)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红线明确特定—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对特定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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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前瞻性?安,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要求
】
第十八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整体层面和立】体,空间:上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形—。成城市景观》框,架划:定重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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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河渠水系、公】共通道、视线通【廊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塑?造城市文化特色和】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 》 城市总《体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应当《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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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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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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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场,所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内容除外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在规—划期限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报批、公布和备】案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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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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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实施技术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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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对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报告】负责审查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审:。查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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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规划行政【许可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规划行》政许可
《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有关规划!优先建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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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推行地下《敷设: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规划建设的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市政!管,。线、交通设施等地】下工程除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评估中发现有】关规:划,内容冲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应当:提出相应《工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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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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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等控《制性内容并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明确—建筑风格《、色彩等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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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桥梁(涵)和工程管!线等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再重新核】提规划条件但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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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并在拍》卖、招?标等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用地性?质或者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征求该》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申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结果《。、听证报告、调整】后方:案,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
?
(五)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其【规划建设项》目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函—告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之外调!整用:地性:质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事项
!。。
第三十四条 】在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第,三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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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划条件—及,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调整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发生变化的除外
!
:(一)容《积,率或者建筑密度【。高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二)绿地率低】于原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三)《。建筑物已回迁或者预!售的;
《
(?四)建设单》位在该规《划地段内《有违法建设行为【且未处?理完:毕的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将调整申请、—调,整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分期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分期建》设的批次、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确,定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政《府(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保持》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
第四】十条 《经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内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八】米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经: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
人民防空、消防!。、,商品房销《售管理等部门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施》工,图进:行相关审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并改正?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违法:建设改正或》者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终结:后重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自行拆》。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不予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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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和建—。设工程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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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或者敷设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数据文件】。、工程测《绘图及其他资料【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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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乡,村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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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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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 :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村民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出规?定期限或者未获得】延期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第,四十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前》的公示、乡村—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乡》村工程建设》项目的验《线和竣工规》划,勘验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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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领!导决策责任终—身制和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城乡规划实施】。
?第五十条 》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查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管》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改变公共建筑】。或者共用设施—用途等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等》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规:。划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测绘、验线和勘验】等,服务单位的监—督对其?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者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
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处》理决定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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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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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变—更用地?性质:或,者调整容积》率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或者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四)对!未进:行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验线确》认书的;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第五十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批准、?核准文件《的;
》(二)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的;
】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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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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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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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