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竣工验收
7.3.1 防雷工程竣工后,应由相关单位代表进行验收。
7.3.2 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时,凡经随工检测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再重复检验。如果验收组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复检。
7.3.3 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7.3.4 防雷工程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装质量作出评价。竣工验收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述;
2 施工与安装;
3 防雷装置的性能、被保护对象及范围;
4 接地装置的形式和敷设;
5 防雷装置的防腐蚀措施;
6 接地电阻以及有关参数的测试数据和测试仪器;
7 等电位连接带及屏蔽设施;
8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9 结论和评价。
7.3.5 防雷工程竣工,应由施工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 竣工图:
1)防雷装置安装竣工图;
2)接地线敷设竣工图;
3)接地装置安装竣工图;
4)等电位连接带安装竣工图;
5)屏蔽设施安装竣工图。
2 被保护设备一览表。
3 变更设计的说明书或施工洽谈单。
4 安装工程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5 重要会议及相关事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