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供配电与照明
11.2.1 锂离子电池工厂的供电负荷等级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11.2.2 锂离子电池工厂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统。
11.2.3 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应由专用变压器或专用低压馈电线路供电,含制冷机的净化空调系统用电负荷、照明负荷应由变电所低压馈电线路供电。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艺设备应按照工艺需求设置应急电源。
11.2.4 主要工艺生产用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300 lx~500 lx,辅助生产用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100 lx~300 lx。
11.2.5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其照度值应根据生产操作的要求确定。
11.2.6 洁净室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宜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20%。
11.2.7 洁净室内应设置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5 lx。
11.2.8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 lx。在安全出人口、疏散通道或疏散通道转角处应设置疏散标志。
11.2.9 电解液储存区等爆炸性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