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77-2019 建标库

1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备

10.4.1  锂离子电池工厂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10.4.2  锂离子电池厂房中的低湿工艺区域,宜在房间外安装室内消火栓。

10.4.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锂离子电池生产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锂离子电池工厂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  对采用高架堆垛形式的分容、化成工艺区域,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3  干燥房宜采用预作用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试压;

    4  锂离子电池工厂使用的高架仓库,其固定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5  电解液仓库宜采用泡沫灭火系统。

10.4.4  锂离子电池厂房内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宜采用水型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