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备
10.4.1 锂离子电池工厂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0.4.2 锂离子电池厂房中的低湿工艺区域,宜在房间外安装室内消火栓。
10.4.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锂离子电池生产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锂离子电池工厂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2 对采用高架堆垛形式的分容、化成工艺区域,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3 干燥房宜采用预作用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试压;
4 锂离子电池工厂使用的高架仓库,其固定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5 电解液仓库宜采用泡沫灭火系统。
10.4.4 锂离子电池厂房内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宜采用水型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