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建设标准 [附条文说明] 建标159-2011 建标库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按运动队基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是用于核算总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运动队编制人数为依据确定,并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对于体育训练基地运动队编制人数超过1000人的,按1000人指标执行。

第十九条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指标是用于计算除其他配套用房之外六类通用配套用房的测算指标,其使用面积系数(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之比),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2%。

    通用配套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公共部分面积,以提高使用面积。

第二十条通用体能训练用房的使用面积按运动队基数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第二十一条科研与教学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与康复用房的使用面积按运动队基数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

第二十三条餐厅分为运动员餐厅和职工餐厅。运动员餐厅的使用面积按运动队基数计算,职工餐厅的使用面积按批复的基地工作人员编制人数的2倍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规定。餐厅的餐厨比宜为1:1。

第二十四条运动员公寓应包含运动员、教练员(含领队)及队医等宿舍、医疗室、洗衣房、活动室(含阅览室)、会议室、储藏室和必要的服务管理用房等。

    运动员及教练员等宿舍的使用面积按运动队基数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规定。

    运动员公寓中附属用房的使用面积按运动队基数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