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00-2016 建标库

11.2    

11.2.1  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的验收,应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及地方性规定按系统的组成逐项进行。

    1  工程布置:验收应检查各组成部分是否齐全、配套,布置是否合理。验收可采用综合评判法,以能否提高雨水控制及利用效率为前提。

    2  雨水入渗工程:雨水入渗工程的面积可采用量测法,其质量可采用直观检查法。雨水入渗工程雨水入渗性能符合要求、引水沟(管)渠、沟坎及溢流设施布置合理、雨水入渗工程尺寸不得小于设计尺寸。

    3  雨水收集传输工程:雨水收集传输应采用量测法与直观检查法。收集传输管道坡度符合要求,雨水口、雨水管沟、渗透管沟、入渗井以及检查井布置合理,收集传输管道长度与大小不得小于设计值。

    4  雨水储存与处理工程:工程容积检查宜采用量测法,工程质量可采用直观检查和访问相结合的方法,要求工程牢固无损伤,防渗性能好为原则,初期径流池、沉淀池、过滤池及配套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5  雨水回用工程:雨水回用工程可采用试运行法,雨水回用符合设计要求。

    6  雨水调蓄工程:雨水调蓄工程宜采用量测法和直观检查法,调蓄工程设施开启正常,工程尺寸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11.2.3  管网、设备安装完毕后,除了外观的验收外,功能性的验收必不可少。管道是否畅通、流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水质是否满足标准等均需进行验收。不满足要求的部分施工整改后需重新验收,直至验收合格。本条要求的文件可反映系统的功能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