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雨水收集与排除
5.1 屋面雨水收集
5.1.1 屋面应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有条件时宜采用种植屋面。种植屋面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规定。
5.1.2 屋面雨水系统中设有弃流设施时,弃流设施服务的各雨水斗至该装置的管道长度宜相同。
5.1.3 屋面雨水宜采用断接方式排至地面雨水资源化利用生态设施。当排向建筑散水面进入下凹绿地时,散水面宜采取消能防冲刷措施。
5.1.4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污水、废水排水连接。严禁在民用建筑室内设置敞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
5.1.5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的规定。
5.1.6 屋面雨水收集管道汇入地下室内的雨水蓄水池、蓄水罐或弃流池时,应设置紧急关闭阀门和超越管向室外重力排水,紧急关闭阀门应由蓄水池水位控制,并能手动关闭。
5.1.7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和雨水储存设施之间的室外输水管道,当设计重现期比上游管道的重现期小时,应在连接点设检查井或溢流设施。埋地输水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检查井,间距宜为25m~40m。
5.1.8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均应设置弃流设施,雨水入渗收集系统宜设弃流设施。
5.1.9 种植屋面上设置雨水斗时,雨水斗宜设置在屋面结构板上,斗上方设置带雨水箅子的雨水口,并应有防止种植土进入雨水斗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