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00-2016 建标库

4  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设置

4.1  一般规定

4.1.1  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应使场地在建设或改建后,对于常年降雨的年径流总量和外排径流峰值的控制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和第3.1.3条的规定。

4.1.2  雨水控制及利用应采用雨水入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中的单一系统或多种系统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入渗系统应由雨水收集、储存、入渗设施组成;

    2  收集回用系统应设雨水收集、储存、处理和回用水管网等设施;

    3  调蓄排放系统应设雨水收集、调蓄设施和排放管道等设施。

4.1.3  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渗系统的土壤渗透系数应为10-6m/s~10-3m/s之间,且渗透面距地下水位应大于1.0m,渗透面应从最低处计;

    2  收集回用系统宜用于年均降雨量大于400mm的地区;

    3  调蓄排放系统宜用于有防洪排涝要求的场所或雨水资源化受条件限制的场所。

4.1.4  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水体、湿地、坑塘、沟渠等;

    2  应优化不透水硬化面与绿地空间布局,建筑、广场、道路周边宜布置可消纳径流雨水的绿地;

    3  建筑、道路、绿地等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入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

4.1.5  雨水入渗场所应有详细的地质勘察资料,地质勘察资料应包括区域滞水层分布、土壤种类和相应的渗透系数、地下水动态等。

4.1.6  雨水入渗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  可能造成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  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3  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4.1.7  传染病医院的雨水、含有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染等地表污染严重的场地雨水不得采用雨水收集回用系统。有特殊污染源的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应经专题论证。

4.1.8  设有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的建设用地,应设有超标雨水外排措施,并应进行地面标高控制,防止区域外雨水流入用地,城市用地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要求。

4.1.9  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不应对土壤环境、地下含水层水质、公众健康和环境卫生等造成危害,并应便于维护管理。园林景观的植物选择应适应雨水控制及利用需求。

4.1.10  回用供水管网中,低水质标准水不得进入高水质标准水系统。

4.1.11  雨水构筑物及管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