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水量与水质
3.1 降雨量和雨水水质
3.1.1 降雨量应根据当地近期20年以上降雨量资料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采用本规范附录A的数值。
3.1.2 建设用地内应对年雨水径流总量进行控制,控制率及相应的设计降雨量应符合当地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3.1.3 建设用地内应对雨水径流峰值进行控制,需控制利用的雨水径流总量应按下式计算。当水文及降雨资料具备时,也可按多年降雨资料分析确定。
式中:W——需控制及利用的雨水径流总量(m3);
ψc——雨量径流系数;
ψ0——控制径流峰值所对应的径流系数,应符合当地规划控制要求;
hy——设计日降雨量(mm);
F——硬化汇水面面积(hm2),应按硬化汇水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4 雨量径流系数宜按表3.1.4采用,汇水面积的综合径流系数应按下垫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
表3.1.4 雨量径流系数
3.1.5 设计日降雨量应按常年最大24h降雨量确定,可按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或按当地降雨资料确定,且不应小于当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
3.1.6 硬化汇水面面积应按硬化地面、非绿化屋面、水面的面积之和计算,并应扣减透水铺装地面面积。
3.1.7 屋面雨水经初期径流弃流后的水质,宜根据当地实测资料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采用下列经验值:CODCr70m/L~100mg/L;SS 20mg/L~40mg/L;色度10度~40度。
3.1.8 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污染物总量宜进行控制。排入城市地表水体的雨水水质应满足该水体的水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