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1351-2019 建标库

11  验收

11.0.1  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和重大问题处理文件等;

    3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技术洽商记录等;

    4  开工、竣工报告;

    5  边坡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包括工程桩位放线复核签证单;

    6  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进场复检报告;

    7  半成品材料、预制构件等产品的合格证;

    8  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竣工图;

    9  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位置关系图;

    10  检查与检验报告;

    11  边坡和周围建(构)筑物监测报告;

    12  其他文件和记录。

11.0.2  建筑边坡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检测机构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

11.0.3  建筑边坡工程实体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体检验的项目宜包括混凝土抗压强度、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混凝土配筋情况及钢筋保护层厚度、边坡坡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对桩嵌固段长度、锚杆锚固段长度等有怀疑时也可进行实体检验;

    2  混凝土结构的现场检测和质量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对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4  边坡坡度实体检测宜按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总数的30%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每一检验批抽样断面不宜少于2处;

    5  建筑边坡工程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11.0.4  检验批的首次隐蔽及重要工序的检验和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建设、设计及勘察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11.0.5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2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并形成验收记录;

    3  检验批主控项目的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4  检验批一般项目的抽样检验结果应有8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1.5倍;对于计数抽样的—般项目,宜按二次抽样的检测结果评定其合格率;

    5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检验结果均应合格,且应有各检验批质量验收的完整记录。

11.0.6  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宜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宜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填写时应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按本标准附录H填写;

    4  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感观质量检查记录宜按本标准附录J填写。

11.0.7  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