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 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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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标识系【统对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标!识系统可能随着入】廊管线的建设—需要在综合管廊运行!过程中?不断补充、调整和】完善本条规》。定新设置、补充【或调整标识时—不仅应与原标—。识系统设计的—要求相符《或相统一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中》有关标?识,系统的?规定
】5.8.3 标识!编,号的:统,一性、易《辨识性、《。唯,一,性有利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及信息化建【设标识编号可在设】计阶段或《运行阶?段进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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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 ,本,。。条规:定了标?识系统?维护巡检《要求为了《防范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对廊体】外警示类《标识系统可适当【提高巡检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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