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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安全!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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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管廊本体主【体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3m】
》
4.2.2 】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下列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
【1 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
【
】 2 挖掘岩【土;
【
《 3 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
— 4》 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
4.2.3 ! 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m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拟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要求
!
4.2.【4 在安全控制区!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限制》行为应?。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
4.》2.:5 ?当,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制管理值应】大于100m—;当进行河道清【。淤疏浚作业时综合管!廊结构上方覆—土,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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