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9  功能性试验

9.2  满水试验

9.2.1  本条第5款规定满水试验时,如对池体有沉降观测要求时应设置观测点。

9.2.3  本条第5款规定了渗水量测定符合标准要求时必须测量两次以上,以验证准确性;观测的渗水量超过允许标准要求时,应继续观测;如其后的渗水量逐渐减少,应继续延长观测时间至渗水量符合标准时止。

9.2.4  蒸发量的检测具体要求:①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可采用直径为500mm,高300mm的敞口钢板水箱,并设有测定水位的测针。水箱应经检验,不得渗漏;②水箱应固定在水池中,水箱中充水深度可在200mm左右;③测定水池中水位的同时,测定水箱中的水位;④现场测定蒸发量时,其设备型号、形式、材质等都将对蒸发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当采用其他方法测定蒸发量时,须经严格试验后确定。

9.2.5  采用式(9.2.5)计算水池渗水量,连续观测时,前次的E2、e2即为下次的E1及e1;按式(9.2.5)计算的结果,渗水量如超过本规范第9.2.6条第2款的规定标准,应检查出原因所在,处理后重新进行测定。雨天时,不应进行满水试验渗水量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