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7.3      

7.3.1  近些年来,采用沉井法施工泵房等给排水地下构筑物较多,本规范在总结上海等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泵房沉井法施工作出较详细的技术规定。

7.3.12  本文第4款为强制条文,是基于近年工程实践经验而作出的规定。

7.3.13  本条第3款规定水中开挖、出土方式应根据井内水深、周围环境控制要求等因素选择。用抓斗水中挖土时,坑底应保持“中心深、四周浅”,并应符合“锅底”状的要求;采用水力机械挖土时,水力吸泥装置应抽取汇流至集泥坑中的泥浆,防止直接抽取土层或局部吸泥过深;当井内水深超过10m、周围环境控制要求较高时,可采用空气吸泥法或水力钻吸法出土。

7.3.14  本条第2款规定应按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开挖,基本要求如下:

    1  下沉阶段,应“先中后边”,形成“锅底”状,并控制“锅底”深度;

    2  终沉阶段,应“先边后中”,形成“反锅底”状,并随“反锅底”的平缓开挖使沉井缓慢到位。

7.3.15  沉井施工当下沉量及速率(系数)偏小时,应按本条规定的辅助方法助沉。

7.3.18  水下封底浇筑混凝土导管应采用直径为200~300mm的钢管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导管内壁应光滑,管段的接头应密封良好并便于拆装。

    导管的数量应由计算确定;导管的有效作用半径可取3~4m,其布置应使各导管的浇筑面积互相覆盖,对边沿或拐角处,可加设导管。

    导管设置的位置应准确;每根导管上端应装有数节1.0m长的短管;导管中应设球塞或隔板等隔水装置;导管底端部应尽量靠近坑底,但应保证球塞顺利地放出或隔板完全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