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附属构筑物
6.7.1 本规范的附属构筑物涵盖了主体构筑物以外的所有细部结构、各类工艺井、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以及连接管道、管渠工程等。
6.7.3 本条对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施工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薄壁混凝土结构或外形复杂的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确保二次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及支架稳固、拼接严密,防止钢筋、模板发生变形、走动,避免混凝土出现质量缺陷。第5款规定拟浇筑的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混凝土和已浇筑的混凝土主体结构衔接按施工缝处理。
6.7.4 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混凝土一次连续浇筑量相对于水处理构筑物要少得多,本节在总结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对试块的留置及其验收批进行了规定。
6.7.5 参考了相关规范,本节对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砌筑砂浆试块留置及其验收批进行了规定。
6.7.6 本条第7款水泥砂浆抹面宜分为两道,是指设计无具体要求,抹面厚度为20mm时,第一道宜厚12~13mm,第二道宜厚7~8mm,两道抹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48h。
6.7.7 本条第1款中规定当使用木模板时,应在适当位置,如拱中心设八字缝板,以消除模板和混凝土的应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