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 附属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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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本》规范:的附属?构筑物涵盖了主【。体构筑?物以外的所有细部结!构、各?类工艺井、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以及连!接管:。道,、管渠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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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本条:对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施工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薄壁混凝土】。结构或外《形复杂的《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确保二次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及【支,架稳固、拼接严密防!止,钢筋、模板发生变形!、走:动避免混《凝土出现质量缺【陷第5款《规定拟浇筑的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混》凝土:和已浇筑《的混凝土主体结构】衔接按施工缝处理】
6.】。7.4? 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混凝土一《次连续浇筑量—。相对于水《处理构筑物要少得】多本节在总结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对试块《的留置?及其验收《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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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 ,参考了相关规范【本节对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砌筑砂浆》试块留置及其验【收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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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本条第7】款水泥砂《浆抹面宜分为两【道是指设计》无具体要求抹面【厚度为20mm【时第一道宜厚—12~?1,3mm第二道宜厚7!~8mm两道抹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4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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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 本条【第1款中规定当使用!木模板时《应在适当位置如拱】中心设八字缝—板以:消除模板和混凝土的!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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