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6.5  砌体结构

6.5.1  第6款规定砂浆应在初凝前使用,已凝结的砂浆不得使用,且不得掺入新拌制砂浆使用。

6.5.2  本条参考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第4.0.12条,规定了砌体水处理构筑物砂浆试块强度的验收批和试块留置数量的规定:同类型、同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每砌筑100m3的砌体作为一个验收批,不足100m3也应作为一个验收批;每验收批应留置试块一组,每组六块。当砂浆组成材料有变化时,应增试块留置数量。

6.5.3  本条参考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第4.0.12条,规定了砌筑砂浆试块验收其强度合格的标准规定:统一验收批各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各组试块中任意一组的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75%。本规范中除砌筑砂浆试块外,预应力筋保护层、孔道灌浆和封锚等所用的水泥砂浆、水泥浆等试块验收其强度合格的标准也必须执行本条规定;只是试块留置及验收批规定有所不同。

6.5.5  砌筑砌体时,砌石应保持湿润,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6.5.10  本条第3款的规定参照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第5.2.3条(强制性条文)。

6.5.12  本条第1款参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第7.1.7条,规定分层找平;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