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6.2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6.2.2  本条规定了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模板安装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具体要求。第6款强调了池体混凝土模板对拉螺栓设置的要求。

    本条第7款系《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4.2.5条内容。

6.2.3  本条参考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4.3节的内容,在本规范第6.8.3条第5款进行规定;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施工过程控制应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4.2节规定执行。

6.2.4  水处理构筑物的钢筋进场检验以及钢筋加工应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1、5.2、5.3节的规定执行。本条仅对钢筋的连接、安装给出具体规定。

    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规范表6.2.1要求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300mm,在受压区不得小于200mm;混凝土设计强度大于15MPa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本规范表6.2.4的规定执行;混凝土设计强度为15MPa时,除低碳冷拔钢丝外,最小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o;直径大于25mm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表中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取用;对环氧树脂涂层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表中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25取用。

    本条第5款强调了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控制,钢筋保护层最小厚度参见《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第6.1.3条规定;鉴于水处理构筑物的特点,施工过程中从钢筋的加工尺寸到钢筋和模板的安装都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6.2.6  本条参考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7.2节内容,对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混凝土原材料及外加剂、掺合料选择与使用作出规定。特别是强调水池混凝土不得掺入含有氯盐成分的外加剂,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中的碱含量控制参见《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2条结构混凝土的基本要求:C25、C30强度等级混凝土的最大碱含量3.0kg/m3;使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对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可不作限制。拌合用水的水质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规定。

6.2.7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配合比及拌制要求,参考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7.3.2条规定: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质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混凝土试块的尺寸及强度换算系数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7.1.2的规定选用。

6.2.8  本规范结合行业特点,在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基础上,并参考了北京、上海等地方标准给出了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混凝土试块的验收批和混凝土试块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抗冻性能的评定应遵循的具体规定;其中试块留置和验收批的规定视不同结构或不同构筑物有所变化;但是试块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抗冻性能的评定验收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6.2.19  水工构筑物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通常采用塑料布或土工布覆盖洒水养护的方法;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用控温措施;冬期施工环境最低温度不低于-15℃时,可采取蓄热法养护或带模养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