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4.4  基坑开挖与支护

4.4.4  本条的表4.4.4给出开挖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可不加支撑时的坡度控制值,以便施工时参考;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本条强调开挖基坑的边坡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来确定,而不能仅依据施工经验确定;在软土基坑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4.4.8  土质条件或工程环境条件较差设有支撑的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施工原则。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施工方案的设计荷载和堆置高度,以保证支撑结构的安全。

4.4.9  本条规定了基坑开挖前的降排水时限和基本要求:一般情况下应提前2~3周;对深度较大,或对土体有一定固结要求的基坑,降排水运行的提前时间还应适当增加。

4.4.14  基坑支护结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4.4.14依据基坑深度、土质、侧壁安全等级选用支扩结构形式。护坡桩一般分为四大类,即水泥土类:粉喷桩、深层搅拌桩;钢筋混凝土类:预制桩、钻孔桩、地下连续墙;钢板桩类:钢组合桩、拉森式专用钢板桩;木板桩类:木桩、企口板桩。除此之外,目前已在工程中应用的还有SMW桩等形式。

4.4.15  鉴于工程实践中支护结构设计有时由施工单位进行具体设计,本条对此作出规定。表4.4.15参考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表3.1.3。

4.4.19  本条强调围护结构应进行测量监控,表4.4.19基坑开挖监测项目是依据本规范第4.4.15条基坑边坡(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规定的;表4.4.19参考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CJ120-99表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