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9.2  满水试验

9.2.1  满水试验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定洁净、充足的水源;注水和放水系统设施及安全措施准备完毕;

    2  有盖池体顶部的通气孔、人孔盖已安装完毕,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照明等标志已配备齐全;

    3  安装水位观测标尺,标定水位测针;

    4  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应选用不透水材料制成,试验时固定在水池中;

    5  对池体有观测沉降要求时,应选定观测点,并测量记录池体各观测点初始高程。

9.2.2  池内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向池内注水应分三次进行,每次注水为设计水深的1/3;对大、中型池体,可先注水至池壁底部施工缝以上,检查底板抗渗质量,无明显渗漏时,再继续注水至第一次注水深度;

    2  注水时水位上升速度不宜超过2m/d;相邻两次注水的间隔时间不应小于24h;

    3  每次注水应读24h的水位下降值,计算渗水量,在注水过程中和注水以后,应对池体作外观和沉降量检测;发现渗水量或沉降量过大时,应停止注水,待作出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注水;

    4  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9.2.3  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水位标尺测针观测、记录注水时的水位值;

    2  注水至设计水深进行水量测定时,应采用水位测针测定水位,水位测针的读数精确度应达1/10mm;

    3  注水至设计水深24h后,开始测读水位测针的初读数;

    4  测读水位的初读数与末读数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24h;

    5  测定时间必须连续。测定的渗水量符合标准时,须连续测定两次以上;测定的渗水量超过允许标准,而以后的渗水量逐渐减少时,可继续延长观测;延长观测的时间应在渗水量符合标准时止。

9.2.4  蒸发量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体有盖时蒸发量忽略不计;

    2  池体无盖时,必须进行蒸发量测定;

    3  每次测定水池中水位时,同时测定水箱中的水位。

9.2.5  渗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池渗水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q——渗水量[L/(m2·d)];

      A1——水池的水面面积(m2);

      A2——水池的浸湿总面积(m2);

      E1——水池中水位测针的初读数(mm);

      E2——测读E1后24h水池中水位测针的末读数(mm);

      e1——测读E1时水箱中水位测针的读数(mm);

      e2——测读E2时水箱中水位测针的读数(mm)。

9.2.6  满水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渗水量计算应按池壁(不含内隔墙)和池底的浸湿面积计算;

    2  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池渗水量不得超过2L/(m2·d);砌体结构水池渗水量不得超过3L/(m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