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9  功能性试验

9.1  一般规定

9.1.1  水处理、调蓄构筑物施工完毕后,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

9.1.2  功能性试验须满足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池内清理洁净,水池内外壁的缺陷修补完毕;

    2  设计预留孔洞、预埋管口及进出水口等已做临时封堵,且经验算能安全承受试验压力;

    3  池体抗浮稳定性满足设计要求;

    4  试验用充水、亢气和排水系统已准备就绪,经检查充水、充气及排水闸门不得渗漏;

    5  各项保证试验安全的措施已满足要求;

    6  满足设计的其他特殊要求。

9.1.3  功能性试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应为合格产品,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相关部门检验合格。

9.1.4  各种功能性试验应按附录D、附录E填写试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