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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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工程中的固定式取水(排放)、输送、提升、增压泵房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小型泵房可参照执行。

7.1.2  泵房施工前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其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河岸和管线的基础等情况进行实地详勘调查,根据安全需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  复核泵站内泵房以及各单体构筑物的位置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泵房及进出水流道、泵房与泵站内进出水构筑物、其他单体构筑物连接的管道或构筑物,其位置、走向、坡度和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分建式泵站施工应与泵站内进出水构筑物、其他单体构筑物、连接管道兼顾,合理安排单体构筑物的施工顺序;合建式泵站,其泵房施工应包括进出水构筑物等;

    4  岸边泵房宜在枯水期施工,并应在汛前施工至安全部位;需度汛时,对已建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7.1.3  泵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泵房地下部分的混凝土及砌筑结构工程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泵房地下部分采用沉井法施工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水中泵房沉井采用浮运法施工时可按本规范第5.3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4  泵房地面建筑部分的结构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及其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5  泵站内与泵房有关的进出水构筑物、其他单体构筑物以及管渠等工程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的相关章节规定执行;

    6  预制成品管铺设的管道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

7.1.4  应采取措施控制泵房与进、出水构筑物和管道之间的不均匀沉降,满足设计要求。

7.1.5  泵房的主体结构、内部装饰工程施工完毕,现场清理干净,且经检验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7.1.6  泵房施工应制定高空、起重作业及基坑、模板工程等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