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6.6  塘体结构

6.6.1  塘体基槽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时,应严格控制基底高程和边坡坡度;采用机械开挖时,基底和边坡应至少留出150mm,由人工挖至设计标高和边坡坡度;如局部出现超挖,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2  基底和边坡不得有树根、石块、草皮等杂物,避免受水浸泡和受冻;发现有与勘察报告不符合的土质时,应进行清除,按设计要求处理;

    3  基底坡脚线和边坡上口线应修边整齐、顺直;基底应平整,不得有反坡;边坡顶面不得随意堆土。

6.6.2  塘体的衬里、护坡结构施工前,应将施工影响范围的基底面、坡面、坡顶面清理干净,并整平;基底和边坡的土体应密实,其密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坡脚结构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稳定牢固。

6.6.3  塘体护坡、护坦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坡类型、结构形式等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应由坡底向坡顶依次进行施工;

    3  施工应按本规范第5.5.4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6.6.4  塘体衬里的类型、结构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衬里应完整、平顺、稳定;衬里的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6.6.5  塘体防渗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渗材料性能、规格、质量应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

    2  防渗材料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3  防渗部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4  预埋管的防渗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6.6.6  塘体混凝土、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2~6.5节和6.7节的相关规定。

6.6.7  与塘体连接的预制管道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