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塘体结构
6.6.1 塘体基槽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时,应严格控制基底高程和边坡坡度;采用机械开挖时,基底和边坡应至少留出150mm,由人工挖至设计标高和边坡坡度;如局部出现超挖,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2 基底和边坡不得有树根、石块、草皮等杂物,避免受水浸泡和受冻;发现有与勘察报告不符合的土质时,应进行清除,按设计要求处理;
3 基底坡脚线和边坡上口线应修边整齐、顺直;基底应平整,不得有反坡;边坡顶面不得随意堆土。
6.6.2 塘体的衬里、护坡结构施工前,应将施工影响范围的基底面、坡面、坡顶面清理干净,并整平;基底和边坡的土体应密实,其密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坡脚结构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稳定牢固。
6.6.3 塘体护坡、护坦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坡类型、结构形式等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应由坡底向坡顶依次进行施工;
3 施工应按本规范第5.5.4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6.6.4 塘体衬里的类型、结构层应按设计 要求进行施工;衬里应完整、平顺、稳定;衬里的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6.6.5 塘体防渗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渗材料性能、规格、质量应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
2 防渗材料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3 防渗部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4 预埋管的防渗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6.6.6 塘体混凝土、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2~6.5节和6.7节的相关规定。
6.6.7 与塘体连接的预制管道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