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4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  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最短、运程最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4.1.3  降排水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施工。

4.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流水方向的坡度大于或等于0.2%。

4.1.5  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堰或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4.1.6  围堰、圃护结构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并应减少基坑裸露时间。基坑验收后应予保护,防止扰动。

4.1.7  深基坑应做好上、下基坑的坡道,保证车辆行驶及施工人员通行安全。

4.1.8  有防汛、防台风要求的基坑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4.1.9  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4.1.10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确定处理措施。

4.1.11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