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21-2018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功能

3.1.1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应满足工厂厂务系统的自动控制与监测所需功能的要求。

3.1.2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应满足危险品、核心技术、贵重物品等被防护对象的公共安全管理的要求。

3.1.3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应满足使用单位对信息传输所需功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