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22-2018 建标库

2  术语

2.0.1  建筑废弃物即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定义,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废弃物主要是渣土、碎石块、废砂浆、砖瓦碎块、混凝土块、沥青混合料、废塑料、废金属料、废竹木等固体废弃物。

2.0.2  工信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中提出,鼓励企业根据进场建筑垃圾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艺装备,全面资源化利用处理建筑垃圾,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用骨料等再生产品。

2.0.6  经再生工厂处置后得到的再生材料主要包括土、再生骨料、再生建筑微粉等。

2.0.7  再生产品包括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路用材料、再生有机产品等。再生骨料既可作为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中间产品用于下一环节再生产品的生产,又可作为再生材料直接使用。

2.0.8  建筑废弃物分选过程包括分选废旧金属(如钢筋等)、分选轻物质(如木料、塑料、泡沫、防水材料等)、分选砖、分选混凝土块、除土等。

2.0.9  建筑废弃物经过预处理一破碎一分选等工艺处置后,会产生水泥砂浆—骨料、沥青—骨料以及砂浆一砖等混合骨料,采用特殊的分选工艺,将骨料表面附着的水泥砂浆与沥青等去除,对后续加工高品质骨料极为重要。

2.0.10  骨料整形的目的是提升骨料品质,本标准不推荐采用化学方式提升骨料品质。